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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
線上申請|
優質型-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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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協助企業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
,以提昇企業人力素質。
貳、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之受進口損害產業、製造業或服務業(金融服務業、流通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
業、醫療保健康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
動休閒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服
務業、工程顧問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之企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3年、94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成長,訓練體制健全
、績效卓著之企業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中小型企業;但服務業不受此規模限制。
三、企業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企業規模參照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
認定標準」
申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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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產業、規模 |
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 |
前一年營業額
(新台幣) |
經常僱用
員工人數 |
限制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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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型 |
製造業 |
大型 |
8000萬
(含)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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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
(含)
以上 |
93、94年
連續二年
員工人數成長
或營業額成長 |
| 中小型 |
8000萬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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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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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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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
(含)
以上 |
50人
(含)
以上 |
| 中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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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
以下 |
未滿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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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型 |
製造業 |
中小型 |
8000萬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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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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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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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
(含)
以上 |
50人
(含)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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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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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
以下 |
未滿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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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
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補助訓練課程:企業提列95年度訓練計畫,並自核定日起至95年11月15日
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應
將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
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受理單位(經公開評選之彙管單位)。
(二)受理單位自95年5月30日至95年7月30日止受理申請,並得視實際需要延
長之。
三、審核作業:
(一)受理單位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及申請補
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
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二)除進行書面審查外,受理單位得視情況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企業派員
提案口頭簡報說明年度訓練計畫,評審委員就其訓練機制與環境、訓練績
效與經營發展、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等予以審查。
四、審核標準:
(一)企業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之70%
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70萬元。
(二)評審項目及權重:
1. 訓練機制與環境……50%
(1)辦理訓練的規劃與執行能力
(2)辦理訓練的裝備與設施
(3)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
(4)企業訓練提昇員工的體驗及價值
(5)企業主管人員參與及重視訓練程度
(6)塑造學習型組織
2. 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40%
(1)訓練績效與管控機制
(2)經營團隊管理執行力
(3)財務制度及營業成長與獲利情形
(4)企業轉型或升級具體結果
3. 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10%
*培育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
10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國外之
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訓練課程:企業所提列95年訓練計畫,自核定日起至95年11月15日期間辦
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於
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
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各區職業訓練中心。
(二)各區職業訓練中心自95年5月30日正式受理申請。
三、審核作業:各區職業訓練中心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
資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
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四、審核標準:企業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上限以下列原
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50%:
(1)93年、94年或95年設立者。
(2)94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93年成長者。
(3)94年營業收入較93年或92年成長者。
(4)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94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93年或92年
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績效者)。
(5)服務(產品)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94年、93年及92年曾經受
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2.其他非屬上開條件之企業,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30%。每一企業訓練
計畫最高可補助額度,依95年1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補助
1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50人(含)以上,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50萬元為限。
參、補助項目:
(一)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內訓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與教材
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800元,外聘講師每小時1600元為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以最高600元為上限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肆、申請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人數、
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二)。
(三)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題分析
與解決方案、上(94)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等資料
,如附表三)
(四)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92年1月、93年1月、94年1月及95年1月)
之影本。
2.近三年(94年、93年或9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伍、費用請領:企業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期中:8月以前
課程,結訓後於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期末:9月1日以後結訓,自
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二週內至11月25日止辦理),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
,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一)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四)。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5.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
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二)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2.訓練紀錄表(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堂課結訓的次月10日前回報;請依
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八)學員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
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學員名冊(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年度訓練結束後將所有
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九)。
4.訓練績效報告表(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附表十)。
受補助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每張黏
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
手人正本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10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應於
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3日前,將變更之計畫,函報本局核備
後實施。
二、接受補助企業應配合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企業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
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
2.企業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企業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效評
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企業,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站分
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三、申請企業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局
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
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2.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4.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5.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四、申請企業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
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3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1.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2.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3.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
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4.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
查證屬實達3次以上(含)者。
5.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6.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告限期
辦理仍不配合者。申請企業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五、企業自94年起,以同一項資格申請本計畫補助者,以2年為限。
六、接受補助企業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
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企業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止、
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
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5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受理申請單位轄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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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受理單位 |
受理單位及轄區 |
備註 |
| 優質型 |
經本局公開評選的彙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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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型 |
北區職業
訓練中心 |
台北縣、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桃園職業
訓練中心 |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市、苗栗縣 |
|
中區職業
訓練中心 |
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 |
|
台南職業
訓練中心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
台南縣 |
|
南區職業
訓練中心 |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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