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水平,中華民國政府持續推動最低工資審議與調整。依據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以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號公告發布[1],自中華民國115年(2026)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將由現行的28,590元調升至新臺幣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則由190元調升至196元。此次調整是政府依據《最低工資法》的規定,參採經濟指標並回應社會需求所採取的重大政策。
依據《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皆須適用此標準。本次調升預計將惠及數百萬名勞工,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與成本結構帶來直接影響。本報告旨在針對最低工資新制、相關法規重點及資方應採取之策略進行闡述,以確保企業合規,並有效降低勞動法規風險。
貳、相關規定
一、法律規定
報告中所引述的法律條文及其條號如下:
- 《最低工資法》[2]: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
- 《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10條、第21條、第24條、第39條、第79條、第80-1條、第84-1條。
- 《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
二、行政函釋
報告中所引述的行政函釋詳細資料如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7年7月26日,台勞動二字第14423號函[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應扣除因請假未發之部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02月18日,台勞動2字第005350號書函[4]:「勞工請事假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21 條規定計算,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至按月計薪勞工其一日工資,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勞雇雙方議定方式計算,惟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 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號函[5]:「勞動基準法修正後,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算公式自105年1月1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
參、最低工資法規重點與宣示事項
一、法規重點提示
- 工資的界定與經常性給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工資的判斷主要依據其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經常性給予」僅是輔助性的判斷標準。因此,職務津貼或全勤獎金等具備經常性的給付,都必須納入工資範疇,用以檢核是否達到最低工資標準。
- 最低工資的保障範圍:
最低工資保障的範圍是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正常工作時間的月數基準,通常以平均每月174小時為計算基礎。依勞動部官方解釋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日的加班工資。企業在檢核合規性時,應將勞工於法定正常工時內領取的全薪(所有計入工資的項目總和),與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比對。
- 審議程序與資訊公開: 《最低工資法》第9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6]。另外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八、各業勞工工資。九、家庭收支狀況。審議會原則上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7]。為確保透明度,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8]。
二、重大新聞與勞動主管機關宣示事項
- 新法生效與罰則
《最低工資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後,依據該法第18條,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皆改適用本法所稱之最低工資。審議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公告實施[9]。
- 違法罰則與應公布義務
(1)違法罰則
依據《最低工資法》第17條,雇主給付工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即最高可達150萬元)。
(2)應公布義務:
經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此強制公布規定,是資方必須高度警惕的名譽風險。
- 資方薪酬優化原則(非強制性全面調薪)
(1)不強制全面調薪
最低工資僅為「樓地板」。若勞雇雙方原約定的工資已高於新的最低工資(29,500元),則企業無需比照調幅比率調升其薪資。
(2)不得單方降薪
雇主不得逕自調降原約定之工資至最低工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勞動契約的變更,包括工資調整,必須經勞工同意。
肆、最低工資計算案例探討
本節將探討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者的最低工資計算。對於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超過平均每月正常工時(174小時)的工作者,其月最低工資基準必須依比例增計。
案例
某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按月計酬工作者,勞雇雙方約定並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假設該勞工當月實際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皆在前2小時內)。
此計算係依據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號函釋意旨,並同時提供2025年與2026年新底數的對照,以利資方進行年度合規調整。
項目 | 2025年底數(28,590元/月) | 2026年新底數(29,500元/月) |
平日每小時工資基數 | 28,590元 ÷ 240小時 ≈ 119.125元/時 | 29,500元 ÷ 240小時 ≈ 122.917元/時 |
需增計時數 | 240小時 – 174小時 = 66小時 | 240小時 – 174小時 = 66小時 |
月最低工資基準 | 28,590 + (119.125 × 66) = 36,425.25元 | 29,500 + (122.917 × 66) ≈ 37,612.50元 |
當月延長工時(48小時)加班費 | 119.125 × (4/3) × 48 = 7,624元 | 122.917 × (4/3) × 48 ≈ 7,866.70元 |
當月最低應付合計 | 44,049.25元 | 45,479.20元(約45,479元) |
小結
此案例提醒資方,對於經核備工時長於法定正常工時(174小時)的職位,企業絕不能僅以一般月最低工資(29,500元/月)作為標準。必須精確依循勞動部函釋,按比例增計最低工資基數,並自115年(2026)1月1日起,立即以新底數29,500元重算其最低工資基準與加班費,以避免觸法風險。
伍、企業遵守最低工資法建立互信勞資關係
最低工資的連續調整已成為臺灣勞動市場的長期趨勢,不僅體現政府維護勞工基本生活的政策決心,也反映社會對勞動尊嚴與公平薪酬的共識。對企業而言,這項制度並非僅是人事成本的上升,更是檢視組織薪酬體系、強化合規治理與塑造企業永續形象的契機。
資方應從「合規」、「透明」與「信任」三個層面著手。首先,必須確保所有勞工的報酬在正常工時內均達法定最低工資,並針對責任制與變動工時職位,依勞動部函釋精確計算應增計之基準,以維護法定保障。其次,企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落實工資項目與計算方式的揭露,建立清晰透明的薪酬制度,以減少爭議並提升組織信任度。
同時,遵守《最低工資法》第17條的罰則與「應公布」義務,不僅是法律責任,更關乎企業的社會信譽與品牌價值。任何違反最低工資的行為,皆可能導致最高達150萬元的罰鍰及公開揭露處分,對企業聲譽造成長遠影響。相對地,主動合規的企業可藉此展現社會責任,強化外部形象與內部員工歸屬感。
最後,最低工資政策的落實,應促使勞資雙方回歸協商與共識。企業若能以透明溝通的方式說明薪酬結構與政策依據,不僅能避免誤解與爭議,更能建立合作與信任的勞資關係。當資方以積極態度迎接制度變革,將法令遵循視為組織永續經營的基石,最低工資新制便不再只是成本挑戰,而是推動企業治理升級與社會共榮的重要契機。
補充、相關規定
一、法律規定
報告中所引述的法律條文及其條號如下:
- 《最低工資法》[10]: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
- 《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10條、第21條、第24條、第39條、第79條、第80-1條、第84-1條。
- 《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
二、行政函釋
報告中所引述的行政函釋詳細資料如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7年7月26日,台勞動二字第14423號函[1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應扣除因請假未發之部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02月18日,台勞動2字第005350號書函[12]:「勞工請事假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21 條規定計算,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至按月計薪勞工其一日工資,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勞雇雙方議定方式計算,惟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 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號函[13]:「勞動基準法修正後,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算公式自105年1月1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5/12/30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1] 勞動部. (2025, 10月 21日). 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8807 號公告: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工資調整為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 臺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ms=78D644F2755ACCAA&s=71A27037D85F6776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日)。
[2] 《最低工資法》(112年12月6日公布,113年1月1日施行)。
[3]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108182&keyword=%E5%85%A8%E5%8B%A4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日)。
[4]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lc1=%5Bc%5D%E5%8B%9E%E5%B7%A5%E8%AB%8B%E5%81%87%E8%A6
%8F%E5%89%87%2C7&cnt=10&recordno=2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日)。
[5]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1040132228&cnt=1&now=1&lnabndn=1&recordno=1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日)。
[6] 《最低工資法 》第9條第1項: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7] 《最低工資法》第10條請參照。
[8] 《最低工資法》第11條請參照。
[9] 《最低工資法》第13條請參照。
[10] 《最低工資法》(112年12月6日公布,113年1月1日施行)。
[11]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108182&keyword=%E5%85%A8%E5%8B%A4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日)。
[12]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lc1=%5Bc%5D%E5%8B%9E%E5%B7%A5%E8%AB%8B%E5%81%87%E8%A6%8F%E5%89%8
7%2C7&cnt=10&recordno=2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日)。
[13]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1040132228&cnt=1&now=1&lnabndn=1&recordno=1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