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離職、資遣及解僱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對於平時就緊張甚至不良的勞資關係更加白熱化,其影響既深且遠,對於人資在離職、資遣及解僱管理上更是有相當程度上之衝擊。舉例來說,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繼續僱用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給予勞工保障工作權之強大武器,在離職、資遣及解僱管理上的缺失導致爭議調解發生,最後致訴訟似乎更加難以避免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對於平時就緊張甚至不良的勞資關係更加白熱化,其影響既深且遠,對於人資在離職、資遣及解僱管理上更是有相當程度上之衝擊。舉例來說,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繼續僱用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給予勞工保障工作權之強大武器,在離職、資遣及解僱管理上的缺失導致爭議調解發生,最後致訴訟似乎更加難以避免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急速升溫,產業若因新型冠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一般稱「無薪假」)。但無薪假絕非雇主想放就放,程序上有其要件,請詳閱文章說明。
2019年12月,中國武漢也爆出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至亞洲、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世界衛生組織(WHO)確認,「武漢肺炎」元凶是一株人體首見的新型冠狀病毒株,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據此,勞動部職安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強化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預防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註2)。為促使事業單位加強職場防疫措施,該署特別摘錄現行相關法令規範,訂定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讓國內業者對於職場防疫相關措施能有所依循,並提醒勞工朋友強化自我防護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期能透過勞雇雙方共同合作與努力,確實防堵武漢肺炎進入職場。重點如下

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如果勞資雙方是對於「工資」的認定產生爭執,且雇主無法舉出證明來主張該給付為恩惠性給予,就可推定為工資。據此,之前有關雇主與勞工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鑒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者將無所依據。 承上,至於加班工時認定爭議,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方工時以出勤紀錄記載時間推定,若雇主無法舉出其他反證推翻工時認定,一律以出勤紀錄為準。所以以往雇主常會以勞工在打卡前從事個人私事,拒絕給付加班費之理由將有違法之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若勞工為原毋須出勤者,雖具有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的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可行使投票權,因此不需要另外再補給一天假。 特別提醒: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無投票權者如未滿20歲之公民或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

109年有不少國定假日與公司的休息日或例假同一天,勞動基準法對例假或休息日安排及遇上國定假日時的規定為何?公司可以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嗎? 本文以白話文解析常見的法律問題,希望讓勞方與資方都能了解自己的權益~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為我國首部針對年滿45歲中高齡及65歲以上高齡者的就業專法。新法明定,開放雇主以定期契約雇用65歲以上勞工;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罰鍰30-150萬元

近來勞檢頻率增加,有不少人資夥伴收到勞動局所開出之裁處書而驚慌不已,當收到勞動局處分書要注意什麼重點,又受到勞政機關的行政裁處要如何做行政救濟等,以下提出相關問題與重點參考之。

鑒於各界認為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時,常有標準或輕重不一之情形,勞動部前於106年8月22日已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作為各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裁處罰鍰審酌之參據,但仍不妨礙各主管機關於「具體個案」之裁罰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