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因應疫情加劇及持續營運

一、前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3月15日公布臺北市及新北市,提升至COVID-19疫情警戒標準第三級,全國則為第二級。國內產業及企業營運已陸續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層面包括人員出勤、業務推展及生產營運等。為降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衝擊,指揮中心要求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另外,除了指揮中心明定3大防疫措施外,行政院也公布「九大防疫指引」,希望與民眾共同度過難關。 分別說明如下。

二、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疫情已進入「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的持續營運計畫階段,建議企業依疫情情境、風險評估、因應對策、應變組織和緊急聯絡網、持續營運計畫演練五大架構,依照此階段落實企業內部的持續營運計畫。

CDC陳時中建議<註1>,企業盤點核心任務、衝擊面,並分別建議從人員、業務、生產、營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別就保護員工降低感染風險、人員辦公、出勤及出差方式改變因應、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以及其他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政策措施,提供因應對策制定建議或規定。有關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部分的重要提醒事項:

1. 執行員工健康監測計畫及異常追蹤處理機制。

2. 落實生病在家休息。

3. 彈性調整人力,啟動異地辦公或在家上班機制。

4. 進行空間調整,讓人員保持適當間距,將員工間及與客戶或其他合作夥伴間進行空間區隔。若無法維持社交距離,須配戴口罩。

5. 員工餐廳須保持桌與桌距離 1.5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餐桌設有隔板。若無法落實,以外帶為之。

6. 取消或延後與工作相關的集會或活動或改其他替代方案(如視訊)。請員工勿參加集會活動。

7. 部份幼兒托育和學校可能會暫停上課,提供彈性請假照顧兒童。

另外,希望大家能採取彈性上班、分流上班的方式,例如:一波於7點上班、一波於8點上班、另一波於9點上班;目前公務機關已經進行分流政策,民間也可以跟進。特別提醒,在上班的途中,一定要戴好口罩,不亂摸眼口鼻,到辦公室後也要洗手消毒。

三、九大防疫指引

同時行政院也公布防疫指引<註2>,希望與民眾共同度過難關。

(一)9大防疫指引

1.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2.避免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3.停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的家庭聚會(同住者不計)和社交聚會。4.自我健康監測(有症狀應就醫)。5.營業場所及洽機關:落實人流管制,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6.職場及工作所: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之防疫規定,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啟動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如異地、遠距辦公、彈性時間上班)。7.餐飲場所:應遵守實聯制、社交距離、板等防疫措施,無法落實則採外帶。8.婚、喪禮:應落實實聯制、社交距離並加強清消。9.公共場域、大眾運輸加強清消。

行政院方面也公布<註3>,在第三級警戒區域中,有部分場所必須要關閉,其中包含了展覽廳、電影院、劇院、音樂廳、博物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遊樂園等場所。另外還有社區ㄉ阿學、k書中心、社會教育機構、圖書館、老人共餐活動中心等場地也必須要關閉。

(二)公共場所因應措施

1.休閒娛樂場所應關閉:歌廳、廳、夜總會、樂部、酒家、吧、酒店(廊)、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KTV)、理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指壓按摩場所、身休閒中心含提供壓、三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齡球館、撞球場、健身中心(含民運動中心)、室內幕式高爾夫辣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資訊休閒場所、休閒麻將館及其他類似場所。2.全國宗教祭祝場所活動部分,全面停止進香團與境相關活動,包寺院、宮廟、教堂(教會)及其他類似場所之活動,應落實實聯制與社交距離,並加強清消。3.全國中、小學校園停對外開放。4.全國社團停止交接活動。

(三)三級警戒區外應關閉之場所

1.觀展觀賽場所:覽場、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集會堂、體育館、演場所(音樂廳、表演廳、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活動中心、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遊樂園、專營兒童遊戲場及其他類似場所。2.教育學習場域: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訓練班、K書中心、社會教育機構、(社會教育館、科學教育館、圖書館、老人共餐活動中心等其他類似場所。

(四)三級警戒區域醫療應變

1.擴大開設專責病房。2.廣泛運用遠距醫療於門診病患。3.分艙分流。4.積極啟動專責應變醫院。5.設置戶外篩檢站以採檢。

四、其他注意事項

除了上述「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九大防疫指引」外,其他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防疫隔離假」資格

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註4>(以下簡稱:《防疫條例》)第3條規定<註5>,當受雇者符合以下兩個條件,雇主應該要給予「防疫隔離假」: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因而無法出勤。2. 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必須請假時可請防疫隔離假。

(二)「防疫隔離假」不可扣全勤獎金

《防疫條例》中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有違反,雇主會被處以 5 萬元以上到 100 萬元以下罰鍰。特別提醒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三) 防疫照顧假

雙北於5月17日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至5月28日。勞動部目前規定有防疫照顧假和家庭照顧假,讓家長在家照顧停課的孩子。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註6>:1. 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2.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之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3.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家長如有照顧需求,非防疫照顧假請假適用對象,還可以請什麼假?因應停課,家長如非屬防疫照顧假請假適用對象,惟仍有照顧家人之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雇主應予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四)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註7>:1.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2.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3.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五)若勞工不幸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若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反之,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註8>。

(六)假防疫真解僱之禁止

雇主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的要件)或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但書規定(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之情事者,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至事涉調整工作內容等變更原勞動契約事項,仍須與勞工協商議定之。按勞動契約為私法上契約,因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惟如切結書內容涉及勞動權利義務事項,有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者,仍應回歸該法之規範。倘勞工如有傳染病,雇主與勞工除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及防疫措施外,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就醫或留職停薪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病之方式處理,雇主不得逕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最後,雇主不可以要求新進人員填寫切結書,如有傳染病就取消錄取資格或終止勞動契約。

(七)新型冠肺炎肆虐 雇主放「無薪假」應注意事項

店家由於防疫管理措施未落實而被停業,或是由於疫情影響讓生意欠佳暫停營業,都是廣義的「因爲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註9> 近日因應新型冠肺炎疫情急速升溫,產業若因新型冠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應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註10>,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民間一般俗稱「無薪假」)。承上,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強調無薪假絕非雇主想放就放,程序上有其要件,說明如下。

  1. 不得以而為之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宜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福利、分紅等措施;若事業單位仍不得不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時方可進行其他發定步驟。

  1. 不得由單方片面為之及應書面訂定

勞動部訂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註11>,根據此協議書,雙方必須簽訂實施無薪假時間,以及約定每日工時。如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勞工如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之「無薪休假」,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再者,由於工時工資屬於勞動契約約定,若要實施「無薪假」進行變更,必須以「書面」為要件,倘若勞工保持沈默,未表示異議,不能以此就確認勞工同意,按單純沉默不代表同意,不得僅以放假或領薪即認定有默示同意。最後若有爭議,雇主要負舉證責任,若雇主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就無法認定此事經勞工同意,雇主仍要依原約定給工資<註12>。所生末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同時事業單位應符合以下規範:(1)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之變更3,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2)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2萬4000元、時薪160元(自110年1月1日起)。(3)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4)應通報地方政府:雇主不能片面決定,必須將勞資會議,且須將個別勞工同意。確定實施「無薪假」時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註13>,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

五、結論

這次疫情來勢洶洶,請勞資政三方皆不可掉以輕心!為降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衝擊,煩請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同時,經濟部已於110年5月12日透過各產業公協會將「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對所屬會員廠商加強宣導,提醒製造業生產要維持正常,而且特別要落實防疫措施。由於企業種類及營運模式差異性大,請依計畫成立應變小組,依照中央指揮中心的建議,針對疫情進行滾動式管理。經濟部將持續宣導廠商依照「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業者如有需要可撥打「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0800-000-257,尋求相關服務與協助。

特別提醒勞工及家長,要確定學校是依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停課方能請「防疫照顧假」,倘學校是「預防性停課、改線上授課、或是因為其他原因停課」者,則不能請防疫照顧假,只能請「家庭照顧假」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其他假別來請處理。

請雇主及人資夥伴注意,事業單位因爲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到衝擊時,可與勞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並且通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2.4萬元。

最後,企業種類及營運模式差異性大,請依計畫成立應變小組,依照中央指揮中心的建議,針對疫情進行滾動式管理。希望勞資雙方保重身體健康及安全,透過各管道落實持續營運計畫,讓企業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除祈禱疫情趕快過去外,更希望疫情結束後能儘速恢復核心或優先項目的營運能力,勞資再創美好的未來。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05/20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註1>趙于婷(2021年5月16日)。疫情衝擊企業!指揮中心公布「持續營運指引」 要求落實7大原則。 ETtoday生活新聞。

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516/1983121.htm#ixzz6v6R2T1vr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7日)。

<註2>行政院新聞傳播處(2021年5月15日)。雙北防疫警戒升至第三級 蘇揆:全國醫療資源及物資充足 用最大防疫能量因應。

網址: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a6252e06-c479-48c8-bd0b-300db7139c15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7日)。

<註3>廖梓翔(2021年05月15日),雙北三級警戒9大防疫指引出爐 「二、三級地區民眾不要移動」。

網址: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17453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6日)。

<註4>全果法規資料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8日)。

<註5>全國法規資料庫。《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3月10日)。

<註6>勞動部網頁(2021年5月18日)。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於學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4765/47501/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8日)。

<註7>勞動不網站(2018年06月25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

網址: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4/19873/14959/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8日)。

<註8>勞動部網站(2021年03月02日)。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隔離治療者,其勞動權益為何?

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4769/44811/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8日)。

<註9>李雅雯(2021年5月18日)。疫情影響導致停業 勞動部:可以勞資協商減班休息。自由時報。

網址: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37082?fbclid=IwAR2-4VhbzveZpdDpv44nf5jnN-aje8qJoZuciPHotwqGciWLXW2urydSrUo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9日)。

<註10>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2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3284 號函。勞動部 109 年 7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130635 號函修正 。

<註11>勞動部網站(2010年12月23日)。網址: https://www.mol.gov.tw/media/77498/%e5%8b%9e%e9%9b%87%e9%9b%99%e6%96%b9%e5%8d%94%e5%95%86%e6%b8%9b%e5%b0%91%e5%b7%a5%e6%99%82%e5%8d%94%e8%ad%b0%e6%9b%b8-%e7%af%84%e4%be%8b.odt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9日)。

<註12>勞動部網站(2018年6月22日),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如未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應如何給薪。網址: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14/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9日)。

<註13>請參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2020年7月1日)。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94185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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