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勞退新制修法8/01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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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2026年3月25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推出包含退休金30天猶豫期、強化勞工自提保障、擴大債權保護等改革措施等,並於8/1正式上路實施(除第21條明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均自發布日起生效)。本文針對此項修法彙整說明如下:

 

一、核心權益之適法性管理


2026年勞退制度修正之核心,在於強化雇主辦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法遵義務。根據修正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自2026年8月1日起,勞工申請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並應依法辦理自願提繳金額之收取及繳納(勞動部,2026a)。過去,部分雇主可能因自願提繳之行政作業繁雜而拒絕受理勞工申請;新規定施行後,此類行為即不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定之法定程序(udn.com,2026)。


二、重大變革與資方風險防禦布局


針對2026年3月25日已修正發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企業應就月退休金請領方式變更、事業單位負責人變更時之連帶清償責任,以及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保障,進行相應之法遵及風險管理布局:

  1. 月退休金請領方式變更機制: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026,第33條之1)。企業於與屆齡退休勞工溝通時,得提供制度說明及相關申請資訊;惟退休金之請領、試算及核發係由勞保局辦理,企業不宜自行保證請領金額或代替勞工作成選擇,以降低因資訊錯誤或不當引導所生之爭議(蔡惠芯,2026)。

  2. 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之1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始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該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更,且原代表人或負責人仍未依規定繳納者,新代表人或負責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之1負連帶清償責任(TVBS新聞網,2026)。這對於併購案件或經營權移轉之企業而言,進行退休金債權之法遵盡職調查已成為必要之審查項目。企業應於轉讓契約中納入賠償條款,明確界定新舊負責人對於欠繳退休金之內部分擔與追償機制。

  3. 未成年遺屬請領權益之保障: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時尚未成年者,其退休金請求權期間改自成年日起算,以避免未成年人因欠缺申請能力或未能及時知悉權益而逾期(《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026)。相關退休金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企業應依相關法令保存勞工名冊、工資、退休金提繳及其他必要人事紀錄,但不宜以本次修法為由,額外長期蒐集、更新或追蹤已離職勞工之遺屬或受益人資料,以避免超出原蒐集目的,並降低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法遵風險。


三、工資與退休金制度之整合管理


企業薪資結構之認定是勞退提繳與退休金計算之核心。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定義,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2024)。在退休金提繳作業中,企業常因薪資項目歸類不明,導致少報月提繳工資。


人資部門應建立薪酬定期覆核機制。針對固定性薪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各類津貼,應依其實際給付目的、勞務對價性、經常性及相關法令規定,分別判斷是否屬於工資及是否應列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若薪資項目名稱與實際給付性質不符,例如將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給付性質之津貼命名為「補助費」,仍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工資,並衍生更正申報、補提退休金、加徵滯納金或行政處罰等風險。由於薪資清冊、所得稅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之法律定義、列計範圍及分級方式並不完全相同,其金額未必完全一致。財務部門與人資部門應建立跨部門差異調節及覆核機制,記錄各項申報之計算基礎、差異原因、核准程序及更正紀錄,而非僅要求各項資料形式上完全相同。


四、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與提前結存之管理議題


行政院於2026年7月2日核定推動「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之政策方向,勞動部並於同日預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至第21條之4修正草案。截至本報告基準日,該內容尚屬行政預告階段,尚未完成法制作業,不具備法律效力,企業切勿將其視為現行法定制度運作。其政策目的在於提升純舊制勞工之退休保障(行政院,2026;勞動部,2026b)。惟截至本報告基準日,相關規定仍屬預告草案,尚待完成法制作業並正式發布後始生法律效力,不宜將其表述為已正式施行之制度。該預告草案之主要內容如下:

  1. 純舊制勞工定義:指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且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

  2. 合意結算之程序:依預告草案規劃,純舊制勞工如符合退休要件,未來於相關規定正式施行後,得經勞雇雙方書面合意結算舊制年資,並將退休金移入新制專戶(勞動部,2026b)。惟截至本報告基準日,相關規定尚未正式發布施行,企業目前不宜要求勞工預先簽署結存同意書。待正式法令及主管機關作業規範公布後,企業始得依規定製作書面文件,載明結存金額、計算基礎、法律效果及相關權益。

  3. 法律風險與責任:待相關制度正式施行後,提前結存仍須基於勞工自由意願及勞雇雙方書面合意。企業不得強迫、誤導或以不利益措施要求勞工辦理結存,亦不得要求勞工放棄既有勞動權益。結存原則上不影響勞動契約存續及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實際程序仍應依正式發布之法規及主管機關作業規範辦理(附件_常見問答-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2026)。截至2026年7月3日,第21條之2至第21條之4仍屬預告草案。


五、管理權行使與勞工權益保障之平衡


雇主雖依法享有經營管理權,但在勞動法領域中,管理權行使必須受到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之限制。企業在制度變更過程中,不得以薪資項目調整、調職、不當考核或懲戒,試圖強迫勞工變更退休制度選擇。針對不同退休制度身分之勞工,企業的管理原則應保持公平性與一致性。若企業對於不同身分勞工採取過大之待遇差異,可能面臨勞資爭議之風險。因此,制度設計應以透明、公開、符合法律規定為原則,透過員工說明會與書面文件之存證,建立勞資間之信任關係。


綜上所述,2026年之退休保障制度變革,對於台灣企業而言,不應僅視為新增的行政負擔,而應視為提升企業治理品質的契機。

參考文獻

  • 行政院。(2026,7月2日)。《政院拍板純舊制勞工可自願提繳退休金,拚7月底實施》。中央社。https://www.cna.com.tw/
  • 勞動部。(2026a,3月25日)。《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權益,並保障未成年遺屬之請領權益》。勞動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l.gov.tw/
  • 勞動部。(2026b,7月2日)。《勞動部預告草案:純舊制勞工可自願提繳退休金,符合退休要件者得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存舊制退休金移入勞退新制專戶,退休生活更有保障》。勞動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l.gov.tw/
  • 勞動部。(2026c)。《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對於保障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權益已有成效》。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蔡惠芯。(2026,5月4日)。《60歲中高齡注意了!勞動部「4重要修法新制」正式上路,勞工退休金領錢規定大改動》。風傳媒。
  • TVBS新聞網。(2026,6月)。《勞退新制變了影響全台千萬人,新規8月上路》。TVBS新聞網。
  • udn.com。(2026,6月1日)。《新聞中的法律/勞退新規,強化雇主落實法遵》。聯合報。https://udn.com/
  • nownews.com。(2026,6月21日)。《勞退新制5大修法重點!首創30天猶豫期,退休金月領可改一次請領》。NOWnews今日新聞。
  • 《勞工退休金條例》。(2019)。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2026)。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 《勞動基準法》。(2024)。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 附件_常見問答-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2026)。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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