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狗咬人不稀奇,人咬狗才稀奇。」在職場霸凌的討論中,我們習慣將目光聚焦於主管對部屬的權勢壓迫-那是「狗咬人」,屢見不鮮。然而,當部屬聯手集體抵制、資訊封鎖、惡意申訴,反過來架空主管時,這場「人咬狗」的戲碼,才真正顛覆了我們對權力關係的想像。
如果被霸凌的人是主管?
某公司新來一位空降的部門經理,部門內三位資深員工因不滿內部升遷機會被「外人」搶走,聯手展開抵制行動。他們在會議上集體沉默不回應主管的提問,私下建立不含主管的通訊群組討論業務,並刻意隱瞞客戶的關鍵抱怨資訊,導致主管在向高層彙報時多次提供錯誤數據而被斥責。更甚者,三人聯名向HR投訴主管「管理能力不足、決策反覆」,要求公司撤換主管。這位主管雖職級較高,但實質上被部屬集體架空、孤立。長期承受巨大壓力,最終因焦慮症就醫,被迫申請調職。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將職場霸凌明確定義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勞動部在常見問答中明確指出:權勢關係涵蓋平行、上對下、下對上。部屬對主管的敵意行為,只要同時符合法定五要件,同樣可能構成職場霸凌。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歸納出「下對上」霸凌的四大特色現象:
特色一:權力不對等但方向反轉
傳統霸凌是上位者倚仗權力施壓,而「下對上」霸凌則是部屬利用集體力量、資訊優勢或關鍵職能,反過來架空主管。例如,資深員工集體拒絕配合新主管的合理指示、刻意隱瞞業務關鍵資訊、或在會議中聯合抵制主管決策。表面上看主管「職級較高」,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可能處於「相對弱勢」地位。
特色二:手法隱蔽,以「冷暴力」為大宗
有別於上對下常見的公開辱罵,「下對上」霸凌更傾向於關係霸凌與心理操弄。常見手法包括:部屬集體刻意不報告工作進度、在群組中影射特定對象、私下嘲笑主管專業不足、刻意不邀請主管參與重要活動等。這些「看不見的攻擊」對心理造成的傷害,往往比一次性辱罵更為深遠。
特色三:高風險主管群體鮮明
根據職場實務觀察,初任主管、空降主管最容易成為部屬霸凌的對象。剛升任的主管管理經驗不足,容易引來老鳥不服氣,接著就是冷嘲熱諷、軟性不服從,或當場給予難堪。而空降主管則因缺乏人脈基礎與組織信任,容易被下屬集體孤立、杯葛。
特色四:法律認定難度高,舉證不易
「下對上」霸凌在實務認定上面臨更大挑戰。首先,主管的「管理行為」與「霸凌行為」常難以區分。下屬可能以「主管管理不當」為由,將合理指導曲解為霸凌。其次,關係霸凌與冷暴力通常缺乏明確的言語或肢體證據,受害者只能依賴日記、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紀錄等間接證據。這使得「下對上」霸凌的申訴,在內部調查中經常以「不成立」告終。
主管如何處理與面對「下對上」霸凌?當主管意識到自己可能正遭受部屬的集體抵制或冷暴力時,首要之務是保持冷靜,避免情緒性反擊。許多主管在遭受挑釁時,第一反應是搬出職權「壓回去」,這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落入對方「製造衝突證據」的陷阱,讓自己在後續申訴中處於不利地位。正確的應對策略可分為以下四個層面:
應對一、建立客觀紀錄,保存證據
主管應養成書面化管理的習慣,所有工作指示、進度追蹤、績效反饋均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留下紀錄。這不僅是正常管理的必要程序,當衝突發生時,這些紀錄將成為證明自己「行為未逾越合理必要範圍」的關鍵證據。同時,若感受到持續性的冷落或排擠,應以日記形式記錄時間、地點、具體行為與在場人員,作為後續申訴的佐證資料。
應對二、主動尋求第三方協助,避免孤軍奮戰
許多主管因擔心「求助等於示弱」而選擇隱忍,這反而讓霸凌行為持續惡化。正確做法是向HR或更高層主管反映,請求介入協調或職務調整。新法施行後,企業有義務在知悉霸凌事件時採取「立即有效」的處置,主管身為受害者,同樣享有這項保障。若公司內部處理不當,亦可循外部申訴管道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出。
應對三、檢視自身管理風格,適時調整
「下對上」霸凌的成因,有時確實源於主管管理方式失當。主管應誠實檢視:是否過度威權、是否缺乏溝通、是否讓部屬感到被忽視或不被尊重?若發現管理盲點,應展現調整意願,主動與部屬進行建設性對話。這不是示弱,而是展現領導者的成熟與彈性。
四、區分「管理衝突」與「職場霸凌」的界線
並非所有部屬的不配合都構成霸凌!合理的意見分歧、工作壓力下的情緒反應,屬於正常管理衝突範疇。唯有當行為具備「持續性」(或情節重大)、「利用權勢或人數優勢」、「逾越業務合理範圍」且「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時,才構成法律定義的霸凌。主管應理性判斷,避免將一般管理摩擦無限上綱為霸凌申訴,這既能維護自身權益,也有助於維持職場和諧。
面對新法正式施行的現實(雇主若未依法建立防治制度,最高可處新台幣450萬元罰鍰),HR必須建立一套涵蓋「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的完整機制。
(一)事前預防:三道護城河
主管平時就應備妥親和力、專業力、領導力三道護城河。HR應在此基礎上發揮制度性功能:
- 強化主管管理職能訓練:新法上路後,主管最容易踩到的不是法律紅線,而是認知紅線。過去被視為「磨練」的管理方式,如今可能被認定為「冒犯」或「侮辱」。HR應定期舉辦管理培訓,協助主管從「威權管理」轉型為「平等溝通」。
- 建立客觀的績效考核制度:新法要求行為須「逾越業務上合理必要範圍」。若公司缺乏客觀透明的考核制度與績效改善計畫(PIP),主管所有的口頭指導與工作追蹤,在沒有數據支持下,極易被指控為針對性的霸凌。
- 設置多元申訴管道與防護機制:依企業規模分級設置申訴管道,10人以上企業須設專屬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訂定完整防治準則與教育訓練,100人以上接到申訴後須於7日內組成調查小組,且外部專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時應建立「防固機制」,避免員工濫用申訴制度進行惡意指控。
(二)事後處理:零容忍但程序正義
當「下對上」霸凌申訴發生時,HR應遵循以下原則:
- 立即有效處置:雇主於知悉霸凌事件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處置,包括調整職務、隔離工作場域、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等,避免傷害持續擴大。
- 外部專家主導調查:為確保公正性,調查小組應由外部專業人士(法律、勞資關係、心理諮商領域)主導或參與。由外聘學者專家組成的調查小組,更能獲得各方信任。
- 嚴禁申訴報復:法律明文禁止企業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之人進行不利處分,任何以申訴為由的威脅解僱皆屬違法。
重新定義職場權力關係
「下屬霸凌主管」現象的浮現,標誌著台灣職場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權力關係重構。過去「上面說了算」的權威管理1.0時代正在終結,職場管理正式邁入2.0新紀元。這並非意味著管理權被削弱,而是提醒我們:管理的正當性來自於合理必要範圍內的業務指導,而非職級本身賦予的權力優勢。
回顧本文開端的案例-那位空降部門經理,最終因長期遭受部屬集體抵制、資訊封鎖與惡意申訴,身心俱疲而被迫調職。這個案例殘酷地揭示了:權力不等於實力,職級不等於地位。當主管缺乏親和力贏得信任、缺乏專業力服人、缺乏領導力凝聚團隊時,職級不過是空洞的頭銜,隨時可能被下屬的集體力量所架空。
新法的施行,為這位經理這樣的主管提供了法律上的申訴依據與救濟管道,讓「下對上」的權力濫用不再無法可管。但法律終究是最後一道防線,真正的解方仍回歸到管理本質-唯有以專業服人、以尊重待人、以制度管人,才能在權力關係重構的浪潮中站穩腳步。畢竟,當下屬不再畏懼職級時,主管能倚仗的,只剩下真實的領導力。
- 本文作者:龐寶璽_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博士
- 發佈日期: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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