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政府機關辦公行事曆上班及休假,在週六補上班日與連假間離職或報到的員工要如何處理?

【案例】公司依政府機關辦公行事曆上班及休假,在「週六補上班日與連假間」離職或報到的員工要如何處理?

甲公司每年都在年底時公告下一年度行事曆,上班與休假都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安排(再多加5/1勞動節休假),也跟著政府機關連假及調整週六上班。

例如,108年下半年的國慶日10/10在週四,政府機關為了形成連假(10/10週四-10/13週日),將10/11週五調整為休假、前一週的週六10/5調整為上班日;而甲公司也跟著如此安排…

【情境一】

公司可以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嗎?

【解析】

一、公司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應符合變形工時法定要件。

(一)要先說在前頭的,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是「適用在政府行政機關」,並不當然適用在一般公司。

(二)承上,若是屬於只能適用二週變形工時的公司,要比照政府機關安排上班及休假(另加上5/1勞動節),考量政府機關有時在「週六上班日與對調連假日」的安排上,會發生不是上下二週互換的情形,例如中間還間隔了一週以上(此情形常會發生在春節連假前後),只用二週變形已經無法因應這種調整,故勞動部也曾指定此類上班及休假安排(比照政府機關再加5/1勞動節),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三)依照法令規定,甲公司如果要使用變形工時:

1.應確認是否為勞動部指定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別或情形:
例如本次討論到的,勞動部曾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2.需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甲公司應將要適用變形工時(如本次的八週變形工時)這個提案,送交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讓公司可使用變形工時制度。

3.公司年度行事曆安排完成後,建議送勞資會議討論並公告讓員工知悉,讓各部門及同仁能提早安排。

二、若公司未能符合變形工時要件,卻要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安排出勤及休假,要注意是否需給付加班費。

以下試以每七日週期為「週一至週日」及「週六至次週五」舉例說明:

(一)公司每七日週期為週一至週日:
如果甲公司未能取得使用變形工時的條件,且公司每七日的週期是從週一至週日的話,因為員工在108/9/30-10/6的週期中已經出勤六天,108/10/5便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二)公司每七日的週期是從週六至次週五:

1.因為108/10/5-10/11中仍有一例一休(假定為10/6及10/11),在前述例休日未出勤情況下,10/5出勤不須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2.但若遇到本文一開始提到的,「一日換一日」是發生在間隔1週以上的情形,且又不適用八週或四週等變形工時,屆時在七日週期內出勤的第六天,便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另一個連假週期中本來是一日換一日而多出來的假日,則會被視為優於法令讓員工帶薪但不需上班,也不能要求員工扣一天薪水回來。

(相關法令-八週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勞動部105年0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一例一休:勞基法第36條)

【情境二】

資深員工A自請離職日為108/10/7,A認為他在10/5有上班但10/11已經離職了沒辦法休,因為9/30-10/5出勤六天,要求公司要付10/5的加班費?

【解析】

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協商同意後的行事曆,不因員工自請離職而受影響。

甲公司行事曆如果已經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且公布週知,並不會因為員工A個人因素離職,而導致原本排定的「一日換一日」情形不算數,所以縱使無法休到國慶日連假,也不會導致10/5的週六上班日變成是加班。

(參考資料-台北市勞動局常見問答:https://reurl.cc/N30Re)

【情境三】

新進員工B報到日為108/10/9,公司可以主張因為B在10/5沒有補上班,所以10/11要出勤上班不能休連假嗎?或是讓B比照其他員工休連假但扣發一天薪資或轉事假?

【解析】

一、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新進同仁的出勤,原則上就依公司行事曆上班及休假。

預期在補班日與連假間報到之人員,建議於面試時或勞動契約中先和同仁說明報到後的工作日與休假規定,如果不是屬於排班工作或有特別約定,新進人員原則上就依照公司既定行事曆出勤及休假,換句話說,10/11就比照其他在職員工休假。

二、如果沒有取得員工同意就扣薪或扣假,將違反法令及受罰。

如果沒有特別和新進員工約定出勤日期,直接因為員工10/11未出勤扣一日薪或扣一日假,會有短少發給薪資或影響員工請假權益的問題;最常見的,是公司因為工資沒有全額給付而違法,將遭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

(相關法令-工資全額給付: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小提醒】

一、對雇主而言:
要使用變形工時需注意法定程序,另如果遇到員工A的情形(週六上班日有出勤但連假前離職),建議部門主管與人資收到離職訊息時,可以善意或技巧性提醒同仁連假即將到來,供其決定離職日參考也減少後續爭議。

二、對勞工而言:
不論是在法令上或是為人處事,遵守彼此的承諾都很重要,另員工提出離職前本可考慮是否要在連假後離職,若最終因故將離職日定在連假前,也應該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好聚好散。

三、最後,針對本次個案提供分析架構如下,以利從不同情境解析合宜做法。

  • 本文作者:白吐司愛學習,更愛分享的低調HR 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19/09/25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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