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出勤及薪資該怎麼辦理?

時序進入颱風季節,若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事業單位在營運或屬公眾事務考量下,若要求勞工出勤,薪資給付的原則為何?另,勞工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選擇不出勤,雇主若不給薪,是否違法?本文提供「事業單位如何應對颱風等天災因素造成勞工的出缺勤及薪資相關的法令規範」,提供企業與人資參考之。

(一)宣布停班停課

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行經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其中之一的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也可不給薪。倘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出勤者,雇主除當日工資應照給外,勞動部建議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特別提醒:必須為勞資雙方同意,資方不得強迫[1]

(二) 退避權之使用

承上,當宣布停班停課而雇主仍強要勞工上班出勤者,此時勞工如遇到危險狀況之「可能」就可行使「退避權」不出勤,首先,所謂「退避權」[2]是指:勞工於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再者,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最後,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特別強調前提是須有「安全疑慮」才能使用退避權的。

(三)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

由於颱風天氣候惡劣,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可能存有道路淹水、路樹 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3],事業單位應特別注意《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4]之規定。

(四)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事業單位使勞工從事工作,應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換言之,雇主應依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

(五)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停止作業

勞工於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5],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承上,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時,應置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及交通工具之規定,故雇主依法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6]。應特別注意,事業單位有提供外送服務業者,雇主必須依作業危害性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不可冒著風雨騎機車外送,否則將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造成勞工傷害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7]

(六)家庭照顧假

當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勞工家中有小孩照護需求,可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影響全勤或考績獎金。事業單位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於事前約定;並徵得勞工之同意,沒有工會者應取得勞資會議之同意。倘若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事故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法予以補償[8]

(七)颱風天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9],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勞工因前述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扣發工資。

倘若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雙方合意為前提),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特別提醒,對於颱風天當日出勤者主管機關是「建議加給」勞工工資而非「強制」,換言之,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最後,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扣發工資。依據《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應先敘明。勞工因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而不出勤,倘該日是正常工作日,勞工因此無提供勞務,雇主也因此不用給付當天的報酬。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10],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不扣發工資。

(八)疫情期間居家工作

  1. 居家工作正常出勤
    勞資雙方約定居家上班,此時勞工不需要外出工作,不受颱風停班之影響,故仍需要提供勞務。雇主同時依約定給付薪資。
  2. 居家工作因颱風無法繼續工作
    勞工提供勞務時需要與其勞工作協力完成,若因颱風之故其他勞工無法給付勞務,此時居家工作之勞工就可以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規定主張停止出勤。此類勞工依據同要點第7條規定,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因應疫情實施分流,居家工作的勞工在家工作,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因而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仍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惟居家上班因為沒有出門的必要,勞雇之間本來也已經約定好如何提供勞務,若勞工仍堅持要放颱風假,雇主確實可視為曠職應屬合理。

 

(九)其它相關法律及規定

  1. (第1項)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第2項)
  2.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1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2項)
  3.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11]。(略)
  4. 《職業安全衛生法》[12]第5條、第6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43條規定。(略)
  5.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
  6.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3]第286條之2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7.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14]。(略)
  8.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15]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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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2]     請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
[3]     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4]     同註12。
[5]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請參照。
[6]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請參照。
[7]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請參照。
[8]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參照。
[9]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請參照。
[10]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上開各該應放假之日,明定於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該條所列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性質,屬特定節日或與紀念日、節日有關係者。故如指定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日為應放假之日,不符合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無法據以指定。
[11]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4月18日)。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4月18日)。
[1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9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4月18日)。
[14]   同註1。
[15]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251/28996/30553/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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