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職場霸凌及其對應方式

一、前言

根據人力網站調查發現有67%的員工曾面臨職場霸凌,其中受害者有51.7%選擇默默忍受;另外加害者最多為同事,占75.5%,其次才是主管,占50.5%【註1】。民國109年8月28日新聞媒體報導某證券公司營業員於民國109年8月19日疑似為達成業績壓力,跟主管口語爭執後,被發現墜河身亡之憾事。事件發生後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109年8月31日派員前往該證券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事業單位雖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但無相關執行紀錄,違反上開規定,最高可罰新臺幣15萬元罰鍰。【註2】

在工作上,職場霸凌的情形在組織中層出不窮,職場霸凌不只使勞工個人遭受到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也可能會影響到家人朋友的關係,造成勞資不和諧影響公司運作,輕則減少公司獲利,重則對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可見職場霸凌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二、定義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所謂霸凌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有法院判決認為:「所謂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註3】」

另有法院判決認為:「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惟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註4】」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部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在4種霸凌形態中,最常發生的就是言語霸凌【註5】,主管咆哮、威脅、公開羞辱、冷嘲熱諷,都會讓受害人心理產生壓力。

三、相關法規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如果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第2款)或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3款及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法規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第1款)。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第2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第3款)。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第4款)。」本條規定即雇主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發生前述情形,雇主有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職場霸凌」之義務。倘若經勞動檢查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會依同法第45條處罰鍰新台幣3-15萬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第1項)。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第2項)。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第1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第2項)。」

(三)其他勞動法規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之1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據此可知「職場霸凌」亦為職業災害之一種類型,勞工因遭遇「職場霸凌」之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包括「自殺」)、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項)。」本條乃是規定「職場霸凌」之性騷擾部分,雇主及同事有本條所述之性騷擾行為,也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第25條規定之違法事項。

承上,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至第11條規定(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要求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措施,並有針對雇主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處罰及給予被害人求償之機會。

(四)其他民、刑事法規規定

1. 刑事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項)。

綜上得知,職場霸凌嚴重者有可能涉及刑法上恐嚇罪、公然污辱、誹謗或強制罪等。

2. 民事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第1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2項)。

《民法》第227條、227條之1及同法第483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工作環境具有管控的權力,並且對於勞工生命、身體、健康負有預防危險的義務(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因此除了自己不得對勞工進行霸凌外,也負有防止其他勞工或同事對員工進行霸凌行為【註6】。若勞工受「職場霸凌」導致勞工生命、身體或健康的損害時,可請求雇主依《民法》第227條、227條之1及同法第483條之1等債務不履行規定賠償勞工損害,並可終止契約而請求資遣費。再者,勞工若因此死亡(含自殺)、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並得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四、預防措施

(一)資方對策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註7】,作為公司防範職場霸凌的重要工具。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註8】(可參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二版)之圖三。)雇主應建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之處理程序,對於職場不法侵害之申訴或通報,應由專責人員處理,通報處理程序建議如下:

1. 組織或雇主接獲申訴或通報後,應立即指派適當人員調查或處理,並對事件作出回應。調查期間應注意資訊保密,確保各方都得到公平的對待與隱私保護,並詳細記錄調查內容,亦可尋求外部及其他專業的協助和意見。調查人員應鼓勵受害者詳實描述事件發生的細節,並對申訴內容作完整記錄、簽署及備份。

2. 通報內容:宜含事件發生地點、時間、事件發生時之行為、過程、加害嫌疑人及受害人關係等。填寫「職場遭受不法侵害通報表」(格式可參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附錄六)。

3. 通報高階主管(雇主應授權指定專責部門,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風險管理或人資部門負責統籌規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事宜,並指派一名高階主管負責督導管理,且推動組織內全體同仁之參與)。

4. 視事件樣態召集相關人員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查,視事件樣態召集相關人員
成立處理小組(如人資、法務、單位主管、安衛及勞工代表等)。調查期間應注意資訊保密,確保各方都得到公平的對待與隱私保護,並詳細記錄調查內容,亦可尋求外部及其他專業的協助和意見。調查人員應鼓勵受害者詳實描述事件發生的細節,並對申訴內容作完整記錄、簽署及備份。

5. 若為組織內部不法侵害事件(內部事件),應落實保密,通報窗口宜在人資部門或最高主管單位(如總經理室或董事長室);於調查時應有勞工代表參與,依事件性質與嚴重度,必要時,請求警衛或保全人員、警方介入。調查時應確保被申訴者了解被申訴內容,享有獨立且公正調查的機會,調查內容應保密且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最遲不宜超過一個月),避免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到不利之處遇。

6.「處理小組」彙整調查資料後作出決議。

7. 事後處置:當出現直接與執行職務相關之不法侵害問題時,雇主應根據勞工不同的傷害程度提供保護、安置及協助,並對受害者提供身心健康協助;保存相關事件表冊及報告,採取預防再發生之必要行動。

(二)勞方對策

精神科醫師孔繁錦認為【註9】,當勞工在職場上遇到霸凌該時要正面回應,忍讓可能會換來更多霸凌,讓加害者更加囂張,讓自己處於任人宰割的狀態。此時,勞工可透過錄音、通聯來積極蒐證、讓該知道的人知道、找加害者面質、出現身心症狀需求助諮詢等四方式自救,不要獨自面對。除了透過公司或政府申訴管道之外,出現身心症狀或陰影無法擺脫時,務必尋求精神或身心科醫師協助,面對職場霸凌不可強忍。

最後,如果對企業內申訴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五、結論

為預防職場不法侵害,首先要宣示要建立一個「職場零霸凌」的友善環境。尤其要建立「職場正義」,不合理的業績目標涉及過重的工作、不實際的工作目標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人資夥伴們應特別注意。

再次提醒,雇主及人資夥伴可參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其中便有詳盡地說明規劃與實施流程,即使目前組織從未發生過職場霸凌事件,但如果能在事前訂定相關預防措施,即使未來發生相關爭議時,人資夥伴或雇主便能有效舉證資方已經善盡最大職責,或許避免此類「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總而言之,必須強調勞工是企業之資產,期盼事業單位能自主管理,落實「職安」法遵規定,大家一起打造尊嚴勞動及安全之職場環境,確保勞動者之權益,共創勞資雙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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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發佈日期:2020/10/21
●文章提供: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 【註1】郝玉明(2020-06-09)。職場霸凌不沉默 勇敢Say No!。桃園電子報,網址:https://tyenews.com/2020/06/64954/ 。(最後審閱日期:2020年9月18日)。
  • 【註2】台北市勞動檢察處新聞稿(109-09-08)。企業主宣示職場零霸凌確實執行 以免重傷企業形象。網址:https://li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4B6467EFC93C3E4&sms=78D644F2755ACCAA&s=9E834559A44165F6 。(最後審閱日期:2020年9月16日)。
  • 【註3】請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76 號民事判決。
  • 【註4】請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4 號民事判決。
  • 【註5】程加敏(2018年1月24日)。職場霸凌好痛苦! 醫:忍讓只會換來更多霸凌。健康醫療網。網址: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5964/2946937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9月17日)。
  • 【註6】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必知法律小常識!找工作該如何自保(下)常見問題篇{法律懶人包}。網址:https://www.laf.org.tw/upload/2018/11/20181107153901.pdf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9月19日)。
  • 【註7】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訂定本計畫。
  • 【註8】《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二版)》。網址:https://www.osha.gov.tw/media/6931/%E5%9F%B7%E8%A1%8C%E8%81%B7%E5%8B%99%E9%81%AD%E5%8F%97%E4%B8%8D%E6%B3%95%E4%BE%B5%E5%AE%B3%E9%A0%90%E9%98%B2%E6%8C%87%E5%BC%95-%E7%AC%AC%E4%BA%8C%E7%89%88.pdf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9月19日)。
  • 【註9】簡浩正(2020-07-02 )。職場霸凌「吞下去」? 精神科醫師教你4招自救。聯合報。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66/4673812?newsletter 。(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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