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秋節為國定假日,薪資怎麼算?

一、前言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註1】,「中秋節」(今年為9月21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今年勞雇雙方約定採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出勤模式,「應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實施該出勤之制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應將9月11日(星期六)之非上班日與9月20日(星期一)之上班日對調,即形成「9月18日(星期六)及20日為休息日」、「9月19日(星期日)例假日」及「9月21日(星期二)中秋節 國定假日」4天連假。今天就此相關議題討論之。 

 二、法規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
第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1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2項)。 

 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1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2項)。 

 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1項)。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3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第4項)。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5項)。 

 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第1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第2項)。 


(三)《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第1條規定,為彈性調整上班日期,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節日之放假,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規定,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第1項)。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第2項)。 

 第4條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第1項)。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第2項)。 

 第5條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四)勞動部重要函釋
 

  1. 勞動部民國105年0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註2】
    要旨: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1. 勞動部民國106年0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註3】
    要旨: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說明:一、復貴處106年2月24日經加四勞字第10601009200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小時。又同法第36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有參酌之必要。四、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 3 項規定(即 8 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事業單位如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則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出勤時,原為休息日之 2/18 即為工作日,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原為工作日之 2/27 則為休息日。至 2/19 仍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因素,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1. 勞動部民國108 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註4】
    要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小時。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 條之1的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前開規定實施 2 週、8 週或 4 週彈性工時。次依本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 號令,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

    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 規定制定時,係以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當時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為每日 8 小時、2週 84小時),旨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又本部 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 1050130120 號令意旨在考量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合理空間而定。

    三、茲以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 1 項規定,足以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惟該等勞工之事業單位若已依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全時工作勞工之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 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若無得同予適用,恐影響事業單位之一體秩序 ,難以符合實際需求,對勞雇雙方均有重大影響。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 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四、本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四、小結綜上所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由於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農曆8月15日之「中秋節」為應放假之節日。因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中秋節」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當天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三、中秋連假工資試算 

 以今年(2021年)中秋節為例,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惟該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倘若配合政府行政機關之開放時日,勞雇雙方約定採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模式,應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實施該出勤制度,如因雇主工作上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此次連續假期中有出勤情形者,應特別留意給薪方式【註5】。整理出幾種情境,並說明如下: 

 (一)以一般公司行號的規定,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先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 

  1. 依據普通情形,勞工於上述4日假期均休假(未出勤),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4日工資:1200*4=4800元
  1. 若勞工於9月21日(星期二,中秋節)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發給工資。1200*4+1200=6000元)
  1. 若勞工於9月18日(星期六)或9月20日(星期一)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9月18日(星期六):若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1. 特別提醒,若勞雇雙方約定於9月19日(星期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如有需要繼續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

(二)我們是排班制,今年中秋連假上班該怎麼算? 

  1. 若勞工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9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個例假日與 4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中秋節國定假日補假。 
  1. 承上,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出勤時如遇到國定假日,工資應領兩倍。(計算方式::以8小時為例為「時薪 * 8小時 * 2)。
  1. 事業單位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1. 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當天為上班出勤日),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最後,提醒人資夥伴勞雇雙方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事先對調,就無需另計加班費,但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取得共識 

(三)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如何自救 

 承上,於中秋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不論是強制出勤、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四、結論 

 今年中秋節為9月21日(星期二),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特別提醒人資夥伴,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除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倘若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以上為中秋連假上班、加班的注意事項,中秋節即將到來,疫情警戒好不容易降回二級,請大家務必留意自身權益,也祝大家防疫平安(最重要)、並祝佳節愉快!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依發佈日期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註1】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註2】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請參照: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ecode=N00000&ecase=%E5%8B%9E%E5%8B%95%E6%A2%9D%203&eno=1050130120&edate=20160121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9月10日)。
【註3】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558 號函請參照。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keyword=1060049558&cnt=1&recordno=1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9月10日)。
【註4】請參照 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988 號函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lc1=%5Bc%5D%E5%8B%9E%E5%8B%95%E5%9F%BA%E6%BA%96%E6%B3%95%2C30&cnt=77&recordno=1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9月10日)。
【註5】李嘉祥(2021年9月9日)。南市勞工局勞基法宣導會 強調中秋連假出勤及工資規定。台灣新生報。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E5%8D%97%E5%B8%82%E5%8B%9E%E5%B7%A5%E5%B1%80%E5%8B%9E%E5%9F%BA%E6%B3%95%E5%AE%A3%E5%B0%8E%E6%9C%83-%E5%BC%B7%E8%AA%BF%E4%B8%AD%E7%A7%8B%E9%80%A3%E5%81%87%E5%87%BA%E5%8B%A4%E5%8F%8A%E5%B7%A5%E8%B3%87%E8%A6%8F%E5%AE%9A-082818747.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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