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勞資會議注意事項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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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看似只是企業例行會議,實際上卻是雇主啟動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調整及例假彈性安排等人資管理措施的重要法定基礎。對企業而言,勞資會議程序若不合法,後續工時制度即使已經內部公告或實際執行,仍可能因欠缺有效同意而衍生行政裁罰、勞資爭議及舉證失敗風險。

 

勞動部修正: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2026年勞動部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重點已從過去的「有沒有開會」,提升為「是否依法、定期、實質且可舉證地開會」。本次修正

  1. 明確要求30人以上分支機構應單獨召開勞資會議。
  2. 會議週期至多三個月、勞資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3. 強化視訊會議實名制、提案保護及會議紀錄保存等要求(勞動部,2026a)。

這說明企業若仍採取總公司統一代開、臨時補開、代表代理出席或事後補簽紀錄等舊式作法,將面臨更高的法遵風險。

 

更重要的是,勞資會議已不只是內部人資行政事項,而是企業外部審查與營運風險的一環。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須檢附勞資會議紀錄、備查函及出席紀錄等文件;一百十五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也將勞資會議列為勞動條件檢查重點(勞動部,2025;勞動部,2026c)。換言之,勞資會議是否合法運作,可能影響企業上市櫃進程、勞動檢查結果、外籍移工聘僱管理及企業聲譽。

 

因此,本報告將從資方風險管理角度,分析2026年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之修正重點,並提出企業在人數盤點、代表選務、分支機構召開、固定週期管理、視訊會議、提案處理、紀錄保存及勞動檢查因應上的實務建議。本文目的在於協助企業將勞資會議從形式化的會議紀錄,轉化為可管理、可稽核、可舉證的法遵制度,進而降低裁罰與爭議成本,提升企業治理,說明如下。

 

一、2026年勞資會議修正重點解析

 

為落實雇主風險管理並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企業必須深刻理解2026年《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之修正核心,並將之整合至日常人力資源營運中。以下針對修正重點提出資方法遵實務之應對解析。

 

(一)分支機構單獨召開門檻之確立

 

依據最新修正之《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事業單位內之事業場所(即分支機構,如分店、工廠)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必須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嚴禁與事業單位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勞動部,2026a;工商時報,2026)。在此規範下,企業人資主管必須按月盤點各分支機構的人數。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勞工人數」計算,包含了事業單位僱用之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及外國人(移工)(勞動部,2026a)。

 

在此建議企業應建立「事業場所人數監控儀表板」,一旦某分店或工廠的總受僱人數逼近30人警戒線,即應自動觸發啟動該場所單獨成立勞資會議的籌備程序,避免因疏漏導致該場所實施加班或變形工時時缺乏當地勞資會議的合法同意授權。

 

(二)固定開會週期之強制性與時間可預期性

 

為確保勞資會議具備「規律性」,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明文規定,事業單位應採每次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間之方式召開,且該固定期間「至多以三個月為週期」,企業必須在所定的特定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之會議(勞動部,2026a;自由財經,2019)。

 

在此建議雇主不應採取「有需求才臨時開會」的游擊式作法。人資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直接於年度行事曆上明定次年度四個季度的常會日期(如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特定日期),並提前發出預告。這不僅符合法規對於「時間可預期性」的嚴格要求,亦能在申請上市櫃時,完美提出符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的四次會議紀錄舉證(勞動部,2025)。

 

(三)代表親自出席與防弊機制

 

新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祭出了嚴格的「禁止代理條款」,明定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絕對不得委託代理(勞動部,2026a,頁3;聯合報,2026)。同時賦予會議主席實質審查義務,開會前主席必須確認且報告「勞方」與「資方」出席人數皆已達各代表過半數,才能宣布開會;未達門檻必須另訂日期,否則決議無效(勞動部,2026a,頁3)。

 

建議資方在指派資方代表時,應選擇職務穩定、熟悉勞工事務且出勤狀況良好的主管擔任代表,並應提醒勞資雙方代表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至於勞方代表如於會議當日請假或缺席,依2026年修正後之《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尚不屬於勞方代表「出缺」,不得逕由候補代表遞補並計入出席或表決人數。企業可建立會前出席確認、改期評估及候補代表名冊管理機制;如候補代表僅列席會議,應明確標示其列席身分,不得將其視為正式代表計入成會或決議門檻,以避免決議效力爭議(勞動部,2026a)。

 

(四)視訊會議規範明文化

 

因應現代企業跨區域管理的常態,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允許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但必須滿足三大合規要件:第一,必須經由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得採視訊;第二,會議進行必須達到足堪辨識身分之程度,且出席人員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之姓名;第三,必須以足堪辨識身分的電子紀錄作為出席與決議門檻的計算依據(勞動部,2026a,頁3)。

 

建議若企業欲導入視訊開會,務必在最近一次的實體會議中,正式將「本公司勞資會議得採視訊方式進行」列入討論議案並做成決議。在視訊軟體(如Teams, Meet)的設定上,強制要求登入名稱必須為法定全名,並利用軟體的後台報表功能匯出附帶時間戳記的「數位簽到退紀錄」,以符合勞動檢查時的舉證要求。

 

(五)提案保護與深化議事機制

 

為防止資方濫用管理權限壓制勞工聲音,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及第15點,強化提案保護與議事機制。勞資雙方代表於會議前已提出之提案,除有特殊情形或經提案人同意外,應納入勞資會議討論提案,不宜以另行溝通、私下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此項規範目的在於維護提案人權益,促使勞資雙方透過正式會議程序進行實質討論,避免提案權流於形式(勞動部,2026a)。

 

建議人資單位作為議事行政單位,應設立透明標準的提案收受流程。所有提案不論敏感程度,均應如實造冊列入議程。若資方認為某提案不可行,應在會議中以透明、理性的數據或營運現實進行說明,並將「因窒礙難行無法採納之理由」如實載入會議紀錄中。這不僅合乎法規,更能展現雇主正向溝通的品牌形象。

 

二、選務運作與代表機制

 

(一)落實工作時間內辦理選務

 

本次修法為確保選舉的公平性與參與度,於《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明定,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時,「原則上應於工作時間內為之」,且雇主必須承擔所有選務必要費用(包含選務差旅費、選票印製、視訊網路費等)(勞動部,2026a)。

 

企業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時,原則上應安排於工作時間內進行,並由事業單位提供選務所需之必要費用、設備及場地。實務上,不宜要求勞工犧牲午休或下班後時間參與投票;如因輪班、外勤或營運型態確有特殊安排需求,仍應避免影響勞工休息權益,並依工時、工資及加班相關規定妥適處理。人資部門可配合內部數位化,建置具身分驗證、無記名投票、投票紀錄留存及權限控管功能之選務系統,以提升參與率並強化日後舉證能力(勞動部,2026a)。

 

(二)代表名冊報備查程序與風險阻斷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必須於15日內將代表及候補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1]。2026年的修正特別指出,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大量增加時,主管機關得促請企業檢視並增加代表人數;若勞方代表出缺(如離職、升任一級行政主管),應依序遞補並報備查(勞動部,2026a)。

 

實務上企業應全面導入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https://meeting.mol.gov.tw)。透過事業單位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報,不僅免去紙本公文往返的時間差,系統還能自動檢核「單一性別代表比例(當單一性別勞工逾半時,其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否合法(勞動部,2026a)。隨時保持系統內的名冊與實際在職員工狀態一致,是阻斷勞檢裁罰的關鍵防線。

 

三、資方管理權與合規義務平衡

 

在維護資方管理權的同時,企業必須承擔絕對的合規義務。《勞動基準法》賦予了雇主在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調整的強大彈性[2]。然而,這份管理彈性的前提,是程序的絕對合法。

 

依據《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勞資會議紀錄記載之內容若發生爭議,「應由事業單位負舉證責任」,且企業有提出必要資料的義務(勞動部,2026a)。這意味著在勞動檢查或勞資爭議訴訟中,雇主無法以「紀錄遺失」或「當時大家口頭同意」作為抗辯。會議紀錄必須由主席及記錄人員親自簽署,且嚴禁記載未提案討論的事項,或讓未出席者簽名(勞動部,2026a,頁4)。企業應嚴格把關會議紀錄的產出流程,會議結束後應立即確認草稿,並取得雙方代表的親筆簽名或具備數位簽章效力的電子認證,落實管理權與合規義務的完美平衡。

 

 

應將勞資會議與內部人資制度連動管理

綜上所論,2026年勞資會議規範修正後,企業應將勞資會議視為人資法遵與風險管理的核心程序,而非形式會議。凡涉及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調整及例假彈性安排等事項,均應確認已取得合法有效之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後續管理措施可能面臨效力爭議與裁罰風險。

 

承上,企業應建立勞資會議標準作業程序(SOP),將會議排程、提案收受、出席確認、視訊實名制、會議紀錄簽署及文件保存制度化。每年底預先排定次年度會議日期,確保符合至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之要求;會議前後則應完整保存通知、議程、簽到、決議及公告紀錄,以利日後勞動檢查或爭議程序舉證(勞動部,2026a,頁2-4)。

 

此外,企業應將勞資會議與內部人資制度連動管理,避免以永久性或空白授權取代實質討論。涉及工時、排班及工作規則調整時,應透過勞資會議定期檢視與溝通,使資方管理彈性建立在程序合法與勞方參與的基礎上[3]

 

總結而言,依法、定期、透明且可舉證地召開勞資會議,不僅有助於降低行政裁罰、上市櫃審查及勞資爭議風險,也能強化企業治理與雇主品牌(勞動部,2025;勞動部,2026c)。當資方以制度化方式落實溝通,勞方也能透過正式管道表達意見、保障權益,最終將勞資會議轉化為促進企業穩健經營、員工安心工作與勞資和諧共榮的雙贏機制。

 

[1]   請參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

[2]   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0、32、34條。

[3]   請參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

參考文獻

中央通訊社。(2026)。勞動部:勞資會議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607070198.aspx

工商時報。(2026)。勞資會議修正 聚焦六規定。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708700110-439901

自由財經。(2019)。視訊開會也可以 勞動部發布「召開勞資會議注意事項」。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988937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民國103年05月20日)。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民國103年04月14日)。

勞動基準法(民國113年07月31日)。

勞動部。(2015)。勞動部民國104年12月22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8682號函。

勞動部。(2018)。勞動部民國107年04月24日勞動關5字第1070126483號書函。

勞動部。(2025)。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

勞動部。(2026a)。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勞動部。(2026b)。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15年1月版本。

勞動部。(2026c)。一百十五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勞動部。(2026)。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https://meeting.mol.gov.tw/homePage

聯合報。(2026)。企業開勞資會議 六個注意。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13197

附錄:修正重點法規說明

為確保企業人資與法務單位在規劃內部管理制度時具備堅實的法理基礎,本報告嚴格彙整現有來源資料中涉及勞資會議運作之核心法規、法規命令、行政函釋及主管機關指引如下:

 

一、核心法規

(一)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30條之一、第32條、第34條、第36條、第70條、第79條、第80條之一、第83條。

 

(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

 

(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計畫書應通知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義務)。

 

(四)最低工資法

第5條

 

二、行政函釋與指引

1.勞動部民國115年(2026年)7月7日勞動關5字第1150141843A號令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重點:明定30人以上分支機構單獨召開門檻、固定週期、視訊會議實名制及提案保護(勞動部,2026a)。

 

2.勞動部民國114年(2025年)10月3日修正,115年(2026年)1月1日起適用: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重點如規範初次上市櫃公司應檢附之勞資會議紀錄、備查函及出席紀錄等實質審查要件(勞動部,2025)。

 

3.勞動部民國114年(2025年)7月2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40253066A號公告「一百十五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重點:將勞資會議列為勞動條件檢查重點,針對高風險事業實施專案檢查(勞動部,2026c)。

 

4.勞動部民國115年(2026年)1月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15年1月版本。重點:規範企業工作規則中應明定之勞資溝通機制,並提示變形工時等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審查注意事項(勞動部,2026b)。

 

5.勞動部民國107年4月24日勞動部勞動關5字第1070126483號書函。重點:明釋勞資會議採視訊方式進行之適法性及足堪辨識之原則(勞動部,2018)。

 

6.勞動部民國104年12月22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8682號函。重點:工會辦理勞方代表選舉應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工作性質人數多寡分配(勞動部,2015)。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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