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正『調整聘僱移工資格』

一、前言

為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修正法規,調整四大產業雇主聘僱移工的規定,包括製造業、營造業、農業以及社福、長照機構等,法規將從6月17日開始生效[1]。此次修正對產業有重大影響,故特此討論之。

二、相關法規

1.《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簡稱藍領審查標準)

2.《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3]

三、重點整理

(一)製造業三行業

因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行業,其製程較難自動化且較辛苦,故調高移工核配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製造業3行業移工調整措施說明如下:

1.水產加工及保藏業

3K5級核配比率由15%(C級)改為20%(B級)。

2.豆腐製造業

EXTRA外加比率,舊制為可外加就安費提高20%;最多提高至35%。修法後新制為可外加就安費提高20%;最多提高至40%。

3.金屬船體製造業

EXTRA外加比率,舊制為可外加就安費提高20%;最多提高至35%。修法後新制為可外加就安費提高20%;最多提高至40%。

 

(二)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5%彈性新制

1.新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之1:

製造業雇主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百分之五的名額,以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已在臺灣的移工,

2.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

增訂製造業雇主申請提高百分之五比率接續聘僱外國人的資格。

3.其他重點

(1)申請資格:具工業局核發之3K5級認定函,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求才證明。
(2)承接人數:可承接勞保投保人數5%。
(3)承接方式:限製造業雇主國內承接轉出製造業移工。
(4)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2,000元。
(5)定期查核:增額5%名額免定期查核。

(三)營造業方面 

營造業民間工程移工調整措施重點說明如下,舊制未開放一般營造業民間工程業者聘僱移工;新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條之1,開放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三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者,得以百分之三十的比率聘僱移工。

 

1.資格:(「承攬案件金額」加上「聘用本國勞工人數」)

(1)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

承攬案件金額: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近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達規定金額,可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資格認定。及聘用本國勞工人數:聘僱本國勞工10 人以上。

(2)專業營造業

承攬案件金額: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近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達規定金額,可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資格認定。及聘用本國勞工人數:聘僱本國勞工10 人以上。

(3)土木包工業

承攬案件金額: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近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達規定金額,可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資格認定。及聘用本國勞工人數:聘僱本國勞工5人以上。

2.核配比率:以勞保投保人數30%核配移工名額,可外加就安費最多提高至40%。

(四)農業部分

 

1.農業移工舊制

開放6000名。開放行業:蘭花、食用蕈菇、。蔬菜、畜牧、養殖漁業。核配比例:依農民或農民團體及農企業人數之35%,皆可外加就安費最多提高至40%。

2 修法後新制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6條規定:

(1)總員額:擴大為12,000名。

(2)擴大範圍:花卉含蘭花 、種苗、果樹、果樹、雜糧、特作、設施農業含食用蕈菇。

(3)新增開放:林業。

(4)持續開放:蔬菜、畜牧、養殖漁業。 

(5)核配比例:

A.調高農民或農民團體 10 人以下,本國籍勞工與移工比例1比1。

B.其他依農企業人數之35%,可外加就安費最多提高至40%。

簡單來說,農業移工員額配合農委會需求增加至1.2萬人,放寬果樹、種苗、花卉等特殊作物及溫室設施作物等農糧產業申請移工的資格,並開放林業伐木及造林工作,也可申請移工。其中小型農場本、外勞核配比由35%提高為1:1,新增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作、設施農業及林業,並調降蔬菜申請門檻,適度補充作為產業朝機械化耕作、自動化管理模式調整階段之重要基礎人力。

(五)機構看護移工

 

1.機構看護移工舊制

(1)核配比例社福機構:3(收容人數):1(移工人數)住宿長照機構護理之家:5(開放床數):1(移工人數)。

(2)聘僱移工上限: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比例為 1:1。

2.機構看護移工新制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6條:

(1)核配比例(各類機構均改「採許可床數」)

社福機構:3(採許可床數):1(移工人數)住宿長照機構護理之家:5(採許可床數):1(移工人數)。

(2)聘僱移工上限: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比例為 1:1。
〔本國看護工人數加上本國護理人數(床位規模未滿 100 床,護理人員數以 1 人計。床位規模100 床以上,護理人員數以 0.5 人計。)〕

簡單來說,此次修法是為了解決社福、住宿式長照及護理之家機構照顧人力的需求,調整各類機構設立許可的許可床數核算,以提升機構照顧服務量能,並兼顧本國勞工工作權及住民受照顧的品質。

四、結論

 這次對移工政策的調整是為了解決台灣產業面臨的缺工問題。然而,除了增加移工數量,有效管理移工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政府需要持續關注移工的工作環境、福利待遇和薪水等因素,並加強相關的管理和監管措施,以確保移工政策的可行性和長期的效果。同時,也需要針對失聯移工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發更多的問題。只有在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慮和努力下,移工政策才能真正實現其目標,為台灣的產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3/08/08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1]     勞動部新聞稿(2023年6月15日)。農業及營造業聘僱移工申請法規修正發布6月17日生效。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1270/post 。(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7月1日)。

[2]     中央法規資料庫(2023年6月15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9 。(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7月5日)。

[3]     中央法規資料庫(2023年6月15日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3。(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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