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我國自105年開始推動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歷經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註1】,後經總統於108年12月4日公布,原訂於109年5月1日施行,惟因國內產業受疫情衝擊,勞動市場僱用環境不足而暫緩施行,近期勞動部參考國內景氣信號及就業市場相關指標綜合評估施行日期,終於經行政院指定自109年12月4日施行【註2】。同時,勞動部已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註3】、《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等配套法規》,亦將於109年12月4日同步施行。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立法目的

制定此法的目標在於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勞動部更呼籲企業共同珍惜及善加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才寶貴的經驗及知識,並期望透過本法訂定,促進企業與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成為雙贏夥伴關係,強化職場世代合作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重心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5個重心【註4】:「1彈、1禁、3補助」,「1彈」是雇主可以用定期契約雇用中高齡勞工,增加雙方彈性促進雇主僱用意願;「1禁」是禁止企業對高齡者、銀髮人才有差別對待;「3補貼」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對在職中高齡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原雇主繼續聘用65歲以上勞工有獎助辦法。

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架構

依據新法規定共9章45條,適用年滿45歲以上者。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第1條至第4條)

(二)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提供友善就業環境。(第5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產業特性及前開計畫推動就業。(第6條及第7條)

(四)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第8條)

(五)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並就差別待遇之內涵、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事項予以規範。(第二章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第12條至第17條及第八章罰則:第41條及第42條)

(六)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雇主得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及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專章:第18條至第22條)

(七)主管機關應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專章:第23條至第27條)

(八)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1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第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專章:第28條至第32條)

(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考核。(第六章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專章:第33條至第35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區就業資料,定期公告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主管機關對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以獎勵。(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專章:第36條至第40條)。

四、中高齡的定義

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者是45至65歲民眾,高齡者則是逾65歲以上民眾,「特別注意」的是除本國國民外,與國人結婚且獲准在台居留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也都適用。

五、開放定期契約僱用銀髮族勞工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嚴格,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簽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簽訂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工作穩定性,但為鼓勵企業聘用中高齡及高齡者,該專法打破限制,此規定在專法第5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對於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65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專法為考量65歲以上勞工需求,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增加勞雇雙方彈性,且也將運用僱用獎助獎勵雇主進用。

在「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強制退休的規定,除符合資遣規定,不得提前終止契約,並須依法發給資遣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施淑惠表示【註5】,「定期契約」是考量到高齡勞工的需求和健康狀況,部分高齡者的就業不是長期性的,「定期契約」可提供勞雇雙方較為彈性的做法。她並指出,根據該法案,地方主管機關也可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媒合就業機會、訓練研習和勞動法令諮詢等事項。

再者,關於「促進失業者就業」,專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未來將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設立銀髮人才服務中心或據點,宣導倡議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運用及延緩退休,開發「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工作機會」,並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促進退休人力再運用。

六、罰則部份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章「禁止年齡歧視」明文規定,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雇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各縣市府勞動局處申訴,違者處罰30萬至150萬元罰鍰。

目前實務上有雇主與屆退年齡勞工約定「結清年資後、減薪回聘」,依據新法規定,此時雇主需自行舉證此與「年齡」無關,否則未來將被視為就業歧視,最重可罰150萬元。

倘若雇主考量勞工年事已長,調動至職務內容較輕鬆、薪資較低的工作,就必須提前進行評估、舉證,並充分與勞工溝通後,再進行合理調動。另依據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註6】,當雇主對中高齡勞工的要求是否平等、合理,視個案內容交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認定【註7】。

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舉證差別待遇有其困難,在「求職者或受雇者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後,依據本法第14條規定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註8】;求職者或受雇者也可針對年齡歧視,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承上,雇主若遭到申訴對中高齡及高齡者有差別待遇時,必須舉證這項調度或待遇的合法性,說明並非因年齡而做出的處置。

特別強調,依據本法第1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雇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否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依據本法第42條規定,對於違反禁止年齡歧視者【註9】,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七、獎勵部份

首先,開放雇主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中央主管機關可提供經費補助:

(一)針對「留用」65歲高齡勞工【註10】:

 1.續用30%達法定退休資格的65歲以上勞工:

若雇主續用30%達法定退休資格的65歲以上勞工,不低於原薪續聘六個月以上,雇主在前六個月可獲每人每月1.3萬元的獎助,第七到18個月補助費則提高至1.5萬元。

 2.繼續雇用「得強制退休的受雇者」:

雇主繼續雇用符合《勞動基準法》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得強制退休的受雇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亦得給予補助。至於補助等相關辦法,後續將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二)雇主「新進」【註11用中高齡勞工:

1.針對雇主新進用65歲高齡者,每月補助雇主1.5萬元,補助一年。

2.新進用45歲以上中高齡者,每月補助雇主1.3萬元,期限一年。

勞動部長許銘春也提到【註12】,事業單位只要運用職務再設計,排除就業障礙,雇主每人每年最高可補助10萬元;再來也鼓勵雇主指派其所雇用的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強化就業職能,勞動部將補助該課程70%的訓練費用;雇主只要繼續僱用符合勞基法所強制退休的勞工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且薪資不得低於原薪資,勞動部將提供最長18個月補助。另政府未來也將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註13】,設立銀髮人才服務中心或據點,宣導倡議延緩退休,開發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工作機會。

八、結論

中高齡勞工有著穩定性高、實務經驗豐富、具抗壓性、有責任感跟有敬業精神等優勢,面對台灣社會的勞動力短缺問題會愈來愈嚴峻,鼓勵中高齡者和高齡者回到職場,是很迫切需要做的;本法規定以簽訂「定期契約」的方式,對企業來說確實有誘因,也填補勞動力的缺口,對勞雇和社會是「三贏」

不過也有專家學者提出疑問如【註14】:專法雖禁止年齡歧視,但是否能消除銀髮族在職場上的歧視困境,仍有待12月4日正式施行後繼續觀察之。另外,開放讓65歲高齡勞工可簽訂定期契約,是否會排擠其他族群的就業機會…等等疑問仍需勞資政三方依據實際狀況共同來探討及解決。另外在法案中提到的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將是未來運作重點,銀髮人才多會就近在社區就業,據點需要擔負了解地方、拉起資源的角色,讓銀髮人才可以融入地方。

最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施行是台灣歷史性的一刻,在企業應珍惜及善加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才寶貴的經驗、智慧與歷練,並期望透過此法之訂定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促進企業與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成為雙贏夥伴關係,共同珍惜及善加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才寶貴的人力資源,強化職場世代合作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0/12/04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註1】勞動部勞動發展署網站(2019年11月15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網址: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731E7B9D3E934C79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2月1日)。

【註2】勞動部新聞稿(2020年11月20日)。《中高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上路。網址: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6938/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2月2日)。

【註3】訂定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4條。

【註4】記者林河名(2019年07月25日)。政院通過中高齡及高齡就業專法:1彈1禁3補。聯合報。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951082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1月29日)。

【註5】記者李雅雯(2019年11月16日)。中高齡就業法三讀 中小企總:勞雇、社會「三贏」。自由時報。網址: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32432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2月1日)。

【註6】第15條第2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註7】記者邱琮皓。工商時報(2020年11月30日)。新法實施後 結清後減薪回聘 恐重罰150萬。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130000132-260202?chdtv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2月2日)。另請參考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4 年2月17日府勞就字第1040001303號函訂定《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註8】第14條規定,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

【註9】第41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違反第1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註10】因為是留用高齡者,亦即高齡者未退休,勞雇雙方維持原先不定期契約。

【註11】針對新進用65歲高齡者,則可適用定契約。

【註12】ETtoday財經雲(2020年11月25日)。中高齡就業專法12/4上路 禁止年齡歧視、違者最高可罰150萬元。網址: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1862389#ixzz6fIPFlgkY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2月2日)。

【註13】鉅亨網新聞中心(2020年11月20日)。中高齡就業專法12/4上路 開放雇主以定期契約聘僱。網址: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44338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2月2日)。

【註14】記者葉冠妤(2019年7月25)。學者憂:高齡定期契約 恐現就業排擠效應。聯合報。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949476 。(最後閱覽日期: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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