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一、前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是送給全體勞工的最大禮物,也是要向千萬勞工表示最大的敬意,感謝勞工對台灣的貢獻。《職保法》完成立法前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勞工參加了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的保障。惟其職災保險之納保對象、加保方式及給付內容等,難以單獨調整,致難提供職災勞工更適切保障。故勞動部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是為了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的完善保障體系。職災保險不僅可保障勞工工作安全,使其遭遇職業傷病即時獲得基本生活保障,職災給付亦可抵充雇主《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責任,分散經營風險。今天就《職保法》之重點分別討論之。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介

 

藉由制定《職保法》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該法除擴大納保範圍,將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讓工作者皆可享有工作安全保障;增進給付權益,適度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並大幅提升保險給付水準,以強化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保障,雇主亦可有效分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外,該法透過挹注穩定經費,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有效連結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自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到災後重建,建構完善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納保範圍

 

(一)強制納保對象

  1. 依據《職保法》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如律師、會計師)、依法已辦理登記(如公司、行號、人民團體)、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或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所屬機構或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2. 依據《職保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人員為準用強制加保對象:(1)《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2)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3)公法救助關係人員。
  3. 依據《職保法》第7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之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勞工,應由所屬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4. 依據《職保法》第8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由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自願加保對象
依據《職保法》第9條規定,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本國籍家庭幫傭、本國籍看護工作者或受僱於政府機關(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助理工作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等,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特別加保對象
依據《職保法》第10條規定,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或《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項規定提供勞務者(如廣告童星),均可透過勞工保險局網站、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或職業工會等管道[1],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財務[2]

 

(一)保險費率
《職保法》施行前3年(民國111年5月1日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按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計收保費(民國111年各行業之職業災害平均保險費率為0.20%),第4年(114年)起再依精算結果,據以調整費率。

(二)投保薪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共分24級,上限為72,800元,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民國111年為25,250元)。

(三)實績費率
依據《職保法》第16條規定,僱用員工達50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制,按其最近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每年計算調整。

(四)特別加保對象之投保薪資
特別加保之投保薪資等級分為基本工資、30,300元、34,800元、40,100元及45,800元,共5級。

(五)特別加保對象之保險費率
特別加保之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民國111年5月施行時,依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平均費率辦理 (民國11年為0.20%),第4年(民國114年)起再依精算結果,據以調整費率。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給付

 

(一)給付種類
依法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遭遇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相關請領要件者,依據《職保法》第26條規定,得請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5種保險給付。

  1. 醫療給付
    依據《職保法》第38條至第41條規定,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診療,可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部分負擔費用,並有住院膳食費用半數補助。此外,使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者,享有自付差額補助。
  2. 傷病給付
    依據《職保法》第42條至第48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該給付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其後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最長以2年為限。
  3. 失能給付
    依據《職保法》第43條至第48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再者,失能年金依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完全失能)、50%(嚴重失能)及20%(部分失能)發給。
  4. 死亡給付
    依據《職保法》第49條至第54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津貼(但被保險人之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符合條件之遺屬,得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請領遺屬年金;不符遺屬年金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5. 失蹤給付
    依據《職保法》第55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受益人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請領失蹤給付。

(二)年金併領調整機制
依據《職保法》第56條至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者,得同時請領;基於適當保障原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年金給付將依規定減額調整。

 

 

六、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一)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事項
依據《職保法》第62 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年度應收保險費2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事項;另依據同法第70條規定,於勞動部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統籌辦理前開業務。

依據《職保法》第64 條規定,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適切之重建服務事項:1. 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2. 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3. 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4. 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另外,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二)落實職業災害預防
於落實職業災害預防部分,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外,亦提供曾從事有害作業勞工,於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之追蹤健檢,以及早發現職業病。

(三)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之法制化
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部分,藉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之法制化,除《職保法》第65條規定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服務,並協助雇主擬定復工計畫(《職保法》第66條及67條)。另為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除針對有復健需求之勞工,依據《職保法》第68條規定,提供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針對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亦提供相關補助。

 

 

七、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依據《職保法》第73條至第76條規定,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申請爭議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八、職業災害勞工之津貼補助

 

(一)職災醫療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依據《職保法》第77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二)退保後診斷職業病津貼補助
依據《職保法》第78條規定,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三)器具補助
依據《職保法》第79條規定,為了讓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或退保後確認診斷罹患職業病者,除了醫療協助外,如有輔具需求,也可以獲得保障,渠等得依《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3條附表所定輔助器具項目,申請相關補助。

(四)未加保職災勞工補助
考量部分未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依據《職保法》第81條規定,遭遇職業傷病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保障,為關懷是類勞工及其家屬之災後生活,爰提供適度之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

 

 

九、結論

 

《職保法》此次立法基於從事臨時或短暫之非典型工作的勞工日漸增加,為提供渠等工作安全保障,特於《職保法》第10條規定,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如數位平台之美食外送員),得分別由雇主、實際從事勞動人員自行透過勞工保險局網站、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等方式,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特別提醒,《職保法》中之雇主申報義務,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辦理投保手續,4人以下微型企業雖屬勞保自願加保單位,惟仍應強制參加就保及職保並提繳勞工退休金。縱使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加保,勞工嗣後遭遇職業傷病之保險事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另為落實該法所課雇主之保險義務,除將依規定處違法雇主2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若於未加保期間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將向雇主追繳保險給付之金額。請相關承辦人員特別注意。

最後,面對當前的變革,除勞資合作促進雙嬴的永續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要提升企業競爭力面對後疫情的挑戰。近年來,勞動法規修法及立法頻繁,廣度及深度越來越有挑戰性,對非法律專業的人資夥伴而言,的確是有相當大的工作負擔,唯有人資夥伴互相努力更上層樓才能有效因應目前的新課題,大家一努力起加油!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2/07/06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1]     例如:如統一超商的ibon機台、勞保局官網或指定職業工會等。

[2]     請參考勞動部(2022年4月29日)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472/28486/50681/50690/lpsimplelist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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