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強迫勞動」

一、前言

金管會於2022年3月正式啟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1],讓國內大型企業可以依照永續發展路徑圖推動自家的減碳措施。近來勞動部許銘春部長也表示[2],做到ESG[3]的企業在國際才具有競爭力,這幾年皆藉此談論企業誠信、職業安全,及職場友善,從組織文化的角度來討論企業如何做到ESG;論壇標題所指勞動三安,指的就是安穩、安心、安全,也就是營造「安穩工作」、「安心職場」及「安全勞動」的勞動環境,除讓企業有更好的勞動力,也讓勞工有更佳的勞動生活。最近新聞,歐盟新法將「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入供應鏈[4],根據目前歐盟的草案,進口禁令”適用於在生產、制造、收獲和提取的任何階段使用強迫勞動的產品,包括與產品有關的工作或加工”。身為人力資源夥伴,對於相關議題不能不注意,特別是何謂「強迫勞動」更是有討論的必要,今特別說明之如下。

二、法規依據

  1. 1930年《ILO強迫勞動公約》。依據此公約,由 ILO 打擊強迫勞動特別行動方案 (Special Action Programme to Combat Forced Labour;SAP-FL) 之理論及實務經驗彙整出〈ILO強迫勞動公約指標〉共11項: 1. 濫用弱勢處境。2.欺騙。3.行動限制。4.孤立。5.人身暴力及性暴力。6.恐嚇及威脅。7.扣留身分文件。8.扣發薪資。9.抵債勞務。10.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11.超時加班。
  2. 《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第42條(強制加班)、第75條、第76條及第77條。
  3.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7款及第8款。
  4.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

三、重點整理

(一)《勞動基準法》第75條:

  1. 本條係雇主強迫勞工勞動罪,立法本旨在於防止雇主利用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所謂雇主,係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5]。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6]。雇主如有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即成立本罪,至於該事業單位是公營或民營,已否辦理工廠登記或設立登記,均非所問。
  2. 本條與《刑法》第302條、第304條,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引用本條起訴。惟如有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因本條未設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仍應依其案情而有《刑法》第302條第2項之適用。
  3. 未具有雇主身分之人與雇主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仍應以共犯追訴,至其是否科以通常之刑,乃係審判上之問題。

(二)《勞動基準法》第76條: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2條強制勞工在正常工時間以外從事工作罪,與本法第75條雇主強迫勞工勞動罪,二者主要區別,在於後者須以施用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要件。

(三)《勞動基準法》第77條:

  1.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2條(強制加班)、違反本法第44條第2項關於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之規定者,應成立本罪。工作是否「繁重」,須依客觀事實認定之。
  2.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5條(童工保護)、第47條(不得加班)、第48條、(夜間工作)、第49條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或第64條第1項(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定為要件,有一於此,即成立本罪,其犯罪主體應依各該條文而為認定,並不以雇主為限。

(四)小結

我國目前有關強制勞動禁止的法律規定,僅有《勞動基準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及《人口販運防治法》相關條文,其中《勞動基準法》違反「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勞動基準法》或《就業服務法》施行至今,司法實務上被判刑的雇主非常稀少。

承上,有學者認為,司法實務上被判刑的雇主非常稀少的原因之一,是台灣對強迫勞動的定義和國際標準有所差別,尤其忽略一個基本組成部分,翻開《勞動基準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並沒有提到強迫勞動中「非自願」的因素,也就是勞工本人是否表示自願做這項工作[7]

四、結論

強迫勞動單憑政府的力量較難全面解決問題,企業也必須改變政策與行為,例如國內外品牌商與零售商應確保商品製程沒有涉及強迫勞動;又如國外品牌供應鏈來台時,可多參考國際強迫勞動標準,而非僅侷限在《勞動基準法》。建議台灣對強迫勞動的定義一定要更窄,畢竟品牌供應鏈不能冒上強迫勞動的風險,且中美貿易談判和歐盟也有類似的責任規範[8]

最後,解決強制勞動的問題需要國際一起努力,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組織都要協力合作才能確實減少人口販運、強制勞動惡化的困境,而企業高層及人資夥伴更需要將「強迫勞動」視為重要的法律遵循問題才是。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2/11/16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2年3月2日新聞稿。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03030001&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0月5日)。

[2]     鄭芝珊(2022年10月5日)。勞動部和法務部舉辦「2022企業誠信論壇」期許勞動三安做好 企業有誠信。經濟日報。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5/6664436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0月6日)。

[3]     源自2005年聯合國《Who Cares Wins》報告,提及全球企業應該將E-Environmental(環境)、S-Social(社會)、G-Governance(公司治理)三項指標納入評量企業營運標準。其中S-Social社會乃是指企業在社會面向的表現,常見項目有1:注重員工健康與安全。完善勞工權益。杜絕強迫勞動。維持平等的工作環境。維繫與客戶的良好關係。回饋社會、社區。

[4]     德国之声中文网(2022年9月14日)。網址:https://www.dw.com/zh/%E6%AC%A7%E7%9B%9F%E5%B0%86%E7%AB%8B%E6%B3%95%E7%A6%81%E6%AD%A2%E5%BC%BA%E8%BF%AB%E5%8A%B3%E5%8A%A8%E4%BA%A7%E5%93%81%E8%BF%9B%E5%85%A5%E4%BE%9B%E5%BA%94%E9%93%BE/a-63095336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0月5日)。

[5]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參照。

[6]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參照

[7]     李芯(2022年8月31日)。為境外生權益把關,立委、學者召開公聽會討論「學工產業鍊」仲介與「強迫勞動」定義。關鍵評論。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72560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0月9日)。

[8]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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