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何謂《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

一、前言

今年5月隨著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這兩年來事業單位為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實施人員異地分流辦公、調整出勤或出差方式,避免人員接觸造成交互傳染等職場防疫措施。

承上,許多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後產生不少勞資爭議,故勞動部考量居家辦公等新型態工作模式日趨普遍,所以特別蒐集國內外相關措施規定,於今年8月3日公布《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註1】,提醒雇主要留意長期居家工作者,可能因單獨工作、疏離同儕或長時間工作等影響,導致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而造成心理健康危害。《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乃是指導雇主如何幫助居家工作者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對勞資雙方來說非常重要,故今天特別將此參考指引說明如下:

二、何謂《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

(一)行政指導
《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就法律之性質而言,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惟所訂之「參考指引」,性質僅屬行政指導,不具任何法律上效力,無補充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或相關之勞動法規之可能。

(二)居家工作
所謂居家工作(或稱:在家工作、 居家辦公等)是指雇主與勞工得協定於指定期間以居家工作(working from home)方式,以維持企業持續營運之需求。另根據 ILO 的定義,居家工作是一種工作安排,工作者在家裡使用資訊傳播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

(三)危害辨識及潛在風險
居家工作模式及環境,往往無法與辦公室等常態性之設施與環境相比,雇主應會同居家工作者就其工作環境與執行職務時,可能遭遇之安全衛生潛在危害及身心健康之影響,進行辨識及評估,以便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據,勞動部就此議題,提出以「居家工作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的幾個重點【註2】,例舉如下:

  1. 檢視該勞工從事工作之作業特性是否適合離開原作業場所而採居家工作,如不適宜,應考慮以辦公室異地分流或分時段出勤替代。
  2. 對居家工作者之健康狀態進行評估,以確保其能夠在適當環境與設備支援下正常工作,維護工作安全與健康。
  3. 對居家工作者之工作區域周圍環境、空間、光線、通風情形、通道地板或電器設備、設施等是否適當或具潛在危害,進行評估。
  4. 對居家工作型態及作業條件,包括長時間工作、異常工作負荷、或因疏離人群及工作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等因素,可能影響身心健康之危害,進行評估。
  5. 其他可能危及居家工作者之人身安全與健康之因素。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注意事項

承上所述,雇主應視居家工作之勞動特性及其危害風險評估結果,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安全衛生管理注意事項檢核之重點如下【註3】:

1.必要之設備、措施或資源
雇主應提供居家工作者必需之設備、設施(電腦、滑鼠等),對資訊通訊工具操作或對安全健康有疑慮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參考本指引說明如下:

  1. 雇主對於居家工作者執行職務所致之職場危害風險,應依消除、取代、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及個人防護具等優先順序,並考量現有技術能力及可用資源,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可有效降低風險的控制設施。
  2. 雇主應提供居家工作者必需之設備、設施,或允許居家工作者臨時將設備從工作場所帶到居家工作地點,如電腦、顯示器、鍵盤、滑鼠、印表機等。
  3. 居家工作不如正常上班場所能提供相對完善之工作環境與設備、設施,如對資通工具操作或對安全健康有疑慮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2.居家工作區域
確認居家工作區域周圍環境(包含:空間、溫度、光線、通風情形等)之安全衛生及舒適程度,並保持清潔與整齊,參考本指引說明如下:

  1. 鼓勵居家工作者自行評估與維持適宜的居家工作環境,雇主可提供適當之指導或協助。
  2. 確認居家工作區域周圍環境、空間、溫度、光線、通風情形之安全衛生及舒適程度,並保持清潔與整齊。
  3. 工作區域之地板、通道或樓梯應避免堆放雜物或濕滑,而造成跌倒或滑倒。
  4. 避免有噪音造成工作中斷或分心,或對健康有不良影響。

3.工作相關設施
儘量符合人體工學、設施配置應有適當伸展空間、注意電源電線配置,以避免危害,參考本指引說明如下:

  1. 居家工作使用之桌、椅應有適當之型式及高度,顯示器、鍵盤、滑鼠等設置,儘可能符合人體工學。
  2. 設施配置應有適當的伸展空間,工作時應保持良好的姿勢,避免造成肌肉骨骼之危害。
  3. 提供使用電腦視訊設備和軟體的支援,確保網路、電話等通訊設施穩定運作。
  4. 確保電器插座及設備正常使用且無損壞或磨損,避免觸電或電力過載引發之危害。

4.身心健康管理
劃定期休息時間、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因減少與他人之互動所增加之心理壓力,參考本指引說明如下:

  1. 居家工作應避免長時間或異常工作負荷,建議應規劃定期休息時間,例如每半小時以站立活動身體的方式伸展。
  2. 居家工作通常是單獨作業,應適時採取相關措施或安排適當活動,避免因減少與同事或客戶之互動,而可能會感到孤立、沮喪、焦慮或增加壓力的心理健康風險。
  3. 居家工作者應注意自己的身心健康,維持適當且規律的運動與良好的飲食及睡眠習慣。
  4. 居家工作者應注意工作及生活平衡,建立與伴侶、孩子或室友之妥適界限。

5.教育訓練
提供居家工作使用相關資訊傳輸設備或工具運用之教育訓練及諮詢協助、並提供發生事故之通報或應變處理程序,本參考指引細節說明如下:

  1. 雇主應依居家工作勞動特性及危害風險評估結果,提供勞工必要之教育訓練,以提升其危害風險意識,並具備安全衛生問題處理之基本知能。
  2. 指導居家工作者如何執行危害風險評估,建立合宜之工作設備及設施。
  3. 提供居家工作較常見之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類型及防範措施。
  4. 建立居家工作期間萬一發生事故或疑似肌肉骨骼傷病之通報或應變處理程序。
  5. 指導居家工作者如何規劃適當作息時間及維持良好之身心健康狀態。
  6. 提供居家工作使用相關資訊傳輸設備或工具運用之教育訓練及諮詢協助。

6.溝通與管理
可透過定期或不定期的視訊會議、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確保居家工作者能與主管及同事間維持良好溝通,本參考指引細節說明如下:

  1. 確保居家工作者能與主管及同事間維持良好的溝通方式,可透過定期或不定期的視訊會議、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2. 支持並鼓勵同事間保持非正式之交流及聯誼,建議可安排定期線上活動,或是透過社群軟體維持互動。
  3. 居家工作者可能面臨也在居家工作的配偶或家屬、在家採遠距上課的學童需要照顧,或需要照顧之嬰幼兒、高齡或慢性病患家屬等;在這種情況下,雇主需要在工作時間和作業進度方面具有靈活調整的空間,同時要讓居家工作者明確清楚雇主對工作產出的預期,以及意識到對居家條件短期安排狀況必要的調整與適應。
  4. 雇主應建立適當之追蹤管理及安全衛生稽核機制,亦應參酌居家工作者回饋之意見,適時評估並滾動檢討修正。

上述指引的目的是提供企業於採取居家工作措施時應考量之安全衛生事項,企業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對於居家工作環境或交付之作業應辨識可能之危害、實施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此外,對於居家工作者之身心健康狀況應保持關注,採取滾動式評估檢討,並隨時參考本指引說明之規定,以調整安排適當之作法。

三、居家工作職業災害案例

 (一)居家工作職業災害之認定
當居家辦公之勞工其工作之機具設備為事業單位所提供時,因該機具設施設備不良所造成之災害如感電、燒燙傷、割傷…等較為明確的受傷或引其之疾病通常較容易被認定為職災。反之,如居家辦公之勞工其工作的機具設備非事業單位所提供或要求時,因該機具設施設備不良造成之傷害時,例如在家裡滑倒、跌倒、碰傷….等,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則必須就該個案依據事實來認定之。

承上,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同法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據此規定,主要是針對工作場所發生職災時應通報,惟居家上班難追究雇主有無責任,是否應追究去雇主通報責任似乎有其困難,法規不完備之處,仍有待勞政主管單位及立法委員來討論解決。

(二)居家工作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對於居家工作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有下列四種:

  1.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4.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除上述之外,特別提醒雇主及人資夥伴,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四、其他

(一)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台灣目前進入颱風季節,於疫情發生前因為颱風等天災因素,部分事業單位讓勞工停止出勤上班,此乃依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註4】辦理之。依據該要點第6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1.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2.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3.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最後,依據同要點第7條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居家工作工資相關議題

  1. 居家工作正常出勤
    勞資雙方約定居家上班,此時勞工不需要外出工作,不受颱風停班之影響,故仍需要提供勞務。雇主同時依約定給付薪資。
  2. 居家工作因颱風無法繼續工作
    勞工提供勞務時需要與其勞工作協力完成,若因颱風之故其他勞工無法給付勞務,此時居家工作之勞工就可以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規定主張停止出勤。此類勞工依據同要點第7條規定,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3. 家庭照顧
    此外,雇主應注意颱風動態,負起颱風天勞工出勤安全,建議雇主不管是內外勤還是居家辦公員工,均應加發津貼【註5】。若居家工作之勞工於颱風天仍正常出勤,但家中成員有受照需求,可請家庭照顧假,且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影響獎金或考績,違者最高罰30萬元。

五、結論

勞工居家工作為受雇主指示並從事雇主所賦予的職務行為,如確於提供勞務過程中因故致受有傷害,若勞工能有效舉證該傷害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註6】,則符合司法上對職災的認定標準。

除上述之外,若居家工作之勞工因辦公設施,例如【註7】:桌、椅或電腦等配置不當、因姿勢不良或作業時間過長等因素,容易產生肌肉骨骼危害。及針對長期居家工作者,可能因單獨工作、疏離同儕或長時間工作等影響,導致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而造成心理健康危害,提醒有居家工作者之勞資雙方應特別留意不可輕忽。

綜觀每當歷史上有重大的事件則會對組織營運模式帶來重大的改變與影響,此次全球COVID-19疫情已經超過2年(2021年8月全球疫情再起)對全球職場造成前所未有的變革,居家工作若能兼顧工作需求、個人居家照顧需求、且不影響持續營運下,可見的未來居家工作會將會越來越普遍。

最後呼籲事業單位及人資夥伴,雖然國內疫情警戒自今年7月27日起降為二級,防疫措施可以有條件的鬆綁,但是務必持續防疫,提高警覺萬萬不能鬆懈;不論出勤上班或居家工作,均要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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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記者楊文君(2021年8月3日)。居家辦公成常態 勞動部籲雇主留意勞工心理衛生。中央廣播電台。網址: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07368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8月5日)。【註2】勞動部網頁(2021年8月3日)。網址:https://www.osha.gov.tw/media/7188684/1100803%E5%8B%9E%E5%8B%95%E9%83%A8%E8%81%B7%E6%A5%AD%E5%AE%89%E5%85%A8%E8%A1%9B%E7%94%9F%E7%BD%B2%E6%96%B0%E8%81%9E%E7%A8%BF%E9%99%84%E4%BB%B6_%E5%B1%85%E5%AE%B6%E5%B7%A5%E4%BD%9C%E8%81%B7%E6%A5%AD%E5%AE%89%E5%85%A8%E8%A1%9B%E7%94%9F%E5%8F%83%E8%80%83%E6%8C%87%E5%BC%95.pdf。(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8月6日)。【註3】整理自《居家工作安全衛生管理注意事項檢核表》。【註4】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49533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8月6日)。【註5】記者胡瑞玲(2021年7月22日)。颱風期間請家庭照顧假遭拒或影響考績 雇主最高罰30萬。聯合報。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3/5619557?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8月8日)【註6】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參照。【註7】同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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