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資墊償及其申請程序

一、何謂工資墊償

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時受到即時保障,免於勞工驟失生活依存;及考量到有些勞工處於弱勢,若雇主因故倒閉卻強令勞工「自力救濟」,難免顯得苛刻。據此,在勞基法制度上存在一項「積欠工資墊償」制度,藉此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政府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若勞工不幸遇到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雇主需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二、工資墊償相關規定

嚴格來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已經運作數十年,政府在1986年即設置「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工在遇到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時受到即時保障。政府2015年2月4日又修法擴大墊償項目,修正公佈《勞動基準法》第28條,於該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承上,同法第2至6項並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經勞工請求而未獲清償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另外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規定如:雇主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基金之提繳、墊償及管理運用等相關作業規定…等等。

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4項規定,由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若未按時繳納墊償基金費用,除追繳及爰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也會按月將欠費資料製成光碟,由勞動部資訊處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並針對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行政執行

三、勞工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墊償整理如下:

(一)適用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

(二)申請墊償要件:

(1)事業單位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積欠勞工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
(2)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但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申請墊償。

(三)申請墊償項目與範圍:

(1)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為限。墊償金額係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不予墊償。而工資定義為: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之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節金、年終獎金、差旅費…等,不屬於工資。
 (2)退休金及資遣費: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俗稱舊制勞退),如欲申請勞基法之退休金者,須符合該法規定之退休條件,即須在該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2.工作25年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4.年滿65歲。
5.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未達以上退休條件者,該段年資之申請項目應為勞基法之資遣費。如勞工僅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俗稱新制勞退),申請項目應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

(四)申請墊償應備書表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同一雇主之勞工應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各委託人本人簽章)。

*勞工本人已死亡者,其遺屬須另填具「遺屬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五)應備證明文件:

(1)經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查證之證明文件: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
(2)債權證明:
1.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談):
(A)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B)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2.若是雇主無法出面:(每位申請人視情況擇一檢附正本1份)
(A)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B)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C)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者,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之債權憑證。
(3)僱傭關係及積欠金額之證明資料:
1.工資:
(A)積欠工資期間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
(B)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
(C)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2.退休金及資遣費:
(A)離職日前6個月期間之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與薪資證明(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等資料。
(B)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
(C)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

四、實際案例

新聞報導新竹縣一間檳榔攤,4月初突然無預警「倒閉」,導致7名員工全都沒拿到1個月的薪水和資遣費,前後加起來欠薪超過13萬。36歲的員工小薇(化名)控訴,由於店裡的員工,幾乎都是從五峰山上來到竹東工作,且都是家境清寒的原住民朋友,面對老闆突然跑路又欠薪,表示「生活快過不下去」;且其中還有一位單親媽媽,現在只能借錢度日,希望老闆趕快出來面對[1]。本案依據地方政府作法是勞工局在接獲整起申訴案後,首先,會請老闆與員工前來協調,若老闆調解未到場,將會派員到店內調查並協助員工拿到歇業事實認定,其次,只要員工持有歇業事實認定,就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工資墊償,員工可以拿到近6個月內雇主積欠的薪資和資遣費;特別說明,若雇主並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不過員工可以先自行墊償這幾個月的勞保差額,補繳後就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薪資墊償;至於雇主欠薪的部分,會交由勞保局向雇主索討。

五、結論及提醒

總而言之,工資墊償的概念就是有了平時雇主繳納所積累的基金後,在公司發生歇業、停業時,國家此時可以墊償勞工被欠的薪資,勞工之基本生活先安定後,再由主管機關承受勞工對於雇主的薪資債權,由主管機關轉向雇主另外追償。據統計,截至去年12月底,受益勞工人數已達65,533人,墊付金額計49億9220萬餘元,其中墊付資遣費及退休金的勞工人數合計有6,747人,金額為4億9953萬餘元。不過由於墊償制度設計,墊償對象僅限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亦即事業單位多已不存在或已破產,無從追償或可追償財產有限,因此實質追討過程困難重重;如果公司又刻意脫產,追討難度更高。至今追回墊款金額只有7.5億餘元,追償率15.17%[2]。

不過勞工在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並不是無條件通過,倘若如非屬於「僱傭關係」(例如總經理、董事等)、或是請求金額並非屬於「工資類型的」(如分紅或紅利、三節獎金等)等狀況,申請墊償就有遭到駁回的可能。特別再次提醒勞工平時要注意自己的勞動權益,勞工對於在職期間的工作時數、薪資,雇主欠薪證明,都要有主要的憑證(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資扣繳憑單、出勤卡、勞動契約等),倘若勞工一旦發現雇主有以下行為:如有預警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開始積欠工資、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舊制退休金或新舊制資遣費時,即請雇主出具無法清償證明,以利後續作為爭取相關權益佐證。上述文件若雇主無法或不願協助者,請勞工儘速循司法途徑取得相關債權之確定證明,並請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事業單位歇業證明,再併同申請書表與相關佐證資料,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實務上當申請墊償若沒有憑證,在認定上就會比較難;通常要花費3個月6個月,甚至要到一年,受理30天內要核墊。綜上若想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積欠工資墊償項查詢。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1]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2019年4月9日)。檳榔西施每日工作12小時 惡老闆竟欠薪跑路。蘋果新聞網 。2019年4月11日,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9/1547595/ 。

[2]記者陳素玲(2019年2月28日)。欠薪墊償近50億 只追回7.5億。聯合晚報電子版。2019年4月14日。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670007 。

追蹤我們,最新訊息不漏接

法令釋疑

民國113年清明節連假,薪資該怎麼算?

兒童節.清明節為國定假日且同一天,薪資怎麼算?
今年兒童節與清明節剛好都在4月4日,兩個節日同為國定假日。本篇文章提供在👉薪資計算上應該遵守的《法令規範》與《工資給付》原則說明。

閱讀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