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日(與公投日)加班費怎麼算?

2018年11月24日(星期六)將進行縣市首長選舉與公投投票,按《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我國現行國定假日可區分為以下類別:

(一)內政部所定者,例如元旦(開國紀念日)、農曆春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日等(若勞工具原住民族身分,原住民歲時祭儀也是國定假日)。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1460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1460號令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特別說明,今年因公投門檻下修到18歲,將會出現有60萬人具有公投權但不具有選舉權,為了讓這群人可以依法行使公投權,勞動部依法特別公告之。

綜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原毋須出勤者,雖具有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的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可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給假。

由於略顯複雜且事涉勞工權益,勞動部特別為當天上班加班費怎麼計算有所說明,本文特別整理並列出以下幾種情況,分述如下:

(一)當天原約定為正常出勤日者(該週另有排定休息日):可能會有AB兩種狀況,

A狀況:利用2小時投票,投票後再到公司上班,該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應照給,之後6小時是2倍工資。

B狀況:利用2小時投票,上班8小時;當天2小時投票時間工資照給,上班8小時中的6小時為加倍工資,另2小時回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1又1/3。

(二)當天原約定為休息日者:可能會有AB兩種狀況,

A狀況:應依勞基法規定,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之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B狀況:上班9小時;9小時加班費按勞基法規定,前2小時1又1/3,第3小時到第8小時為1又2/3,第9小時起2又2/3。

(三)大夜班勞工是跨日班,如果投票前一晚11時上班到投票日當天上午7時;投票日當天零時起就須給工資;從投票日當晚上班到隔天早上者,24時前應給延長工資,不因投票還沒開始或已經結束而有影響,也就是此狀況下雇主須給7小時工資。

A狀況:若勞工當天原約定為正常出勤日者(該週另有排定休息日):則加給一倍工資。

B狀況:若勞工當天原約定為休息日者:則加給休息日工資。

最後特別提醒,倘若雇主不願給假或給薪,依法可處2到30萬的罰鍰,並須補給工資。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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