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在面臨2026年(民國115年)的勞動檢查時,薪資與工資發放始終是主管機關最核心的必查重點之一。依據中華民國勞動部公告之勞動檢查方針,工資全額給付、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薪資明細與工資清冊之置備,均列為首要監督檢查重點(林郁汶,2026)。從資方風險管理與維護企業管理權的視角來看,勞檢常見的薪資問題主要源於雇主對「經常性給與」之定性誤解、為求管理方便而片面實施的扣薪制度,以及程序性文件(如薪資明細、工資清冊)的置備不全(謝淮辰,2026)。今天就以2026年常見的薪資相關問題及人資應注意事項分別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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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務見解整理
在面對行政調查時,企業防禦必須緊扣主管機關之實務函釋與判決標準,以對位要件事實:
一、薪資明細須列工資總額.各項目金額與扣除項目
最高法院長期確立「工資」之認定不以形式上之名目為準,凡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之項目(如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均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勞動部於實務勞檢時強調,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薪資明細必須逐項列明工資總額、各項目金額(加班費須明列時數與倍數)及扣除項目,且必須讓勞工「隨時取得」,不得採取「有申請才給」或「僅供現場翻閱」之變相限制。(陳業鑫,2026年)。
二、遲到扣薪之比例原則
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指出,勞工因遲到未提供勞務部分,無工資請求權,雇主可不發給該部分工資,惟仍應「依約定工資及比例」計算,不得以遲到為由懲罰性超額扣薪。
三、禁止扣薪作為違約保證或制服費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明示,雇主於勞工到職時,若自勞工薪資中直接扣繳勞動契約所約定之違約保證金或制服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所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強制規定;因此,該等扣繳約定原則上不生效力,雇主不得據以扣薪。
四、離職未交接之工資給付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2字第0034926號函釋,勞工離職時如未完成交接,雇主雖得就實際損害另循民事程序請求賠償,但不得逕自扣發勞工當期工資。此一見解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定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為基礎,亦反映行政實務對雇主單方扣薪之限制立場。
五、病假與全勤獎金扣發限制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及勞動部官方Q&A,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僅因其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所謂不利處分,包含解僱、降調、減薪、影響權益、降低考績、影響升遷資格、取消福利或扣發獎金等。另就出勤獎金或全勤獎金制度而言,勞動部亦認為,若雇主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即透過出勤獎金制度造成請病假勞工與未請病假勞工之差別待遇,仍可能構成《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所稱不利對待。
參、企業端法律風險分析
就2026年勞動檢查實務觀察,企業薪資內控制度之常見裁罰風險,主要集中於工資全額給付、最低工資遵循、延長工時工資計算、薪資明細交付、工資清冊置備保存及出勤紀錄管理等面向。雇主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應依具體違反條文判斷罰鍰級距;例如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及第7項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70條工作規則義務者,則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依同條第4項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另依同法第80條之1,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茲就企業端法律風險分述如下:
一、行政處分與重罰風險
(一)工作規則未更新或未報備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標準、計算方法、發放日期、延長工時、津貼與獎金、考勤、請假、獎懲、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雇主如未訂立工作規則、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或已訂工作規則但未公開揭示,即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工作規則未隨2026年相關法制變動適時檢討修正,本身未必當然構成裁罰事由;惟若因此導致工作規則條款牴觸現行強制或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該牴觸部分無效。若企業屬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且未依法訂立工作規則、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或未公開揭示,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並依同法第79條第3項受裁罰。因此,企業應配合法令修正、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適時檢視並修訂工作規則,必要時重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就行政裁罰而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者,依同法第79條第3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依同條第4項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亦即最高可達新臺幣45萬元。另依同法第80條之1,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因此,企業應定期檢視工作規則是否已完成核備、公開揭示,並配合最低工資、薪資明細、普通傷病假、職場霸凌、性騷擾防治及其他最新法令要求同步修訂,以降低法遵風險 。
(二)加班費計算基數(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短少風險
多數企業的薪資結構並非單一本薪,常包含「全勤獎金」、「職務津貼」或「伙食津貼」。若此類給付屬於勞務對價且具「經常性給與」性質,在法律關係定性上即為「工資」。企業若在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僅以底薪作為計算基數,而未將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全勤獎金、職務津貼或伙食津貼等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即可能構成延長工時工資短給,屬勞動檢查實務上常見之裁罰風險。
(三)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與非法扣款風險
雇主基於人事管理考量,常於工作規則訂定扣款罰則。勞檢中常見的違法樣態包含:「員工忘記刷卡每次扣款、遲到懲罰性多扣錢、或以員工未辦妥離職交接為由扣留最後一個月薪資,此舉將直接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而損壞物品逕行扣薪賠償,則涉嫌違反同法第26條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之規定。上述行為皆屬勞檢重罰要件,並產生民事全額給付訴訟之風險。」(林郁汶,2026;謝淮辰,2026)。
(四)底薪與2026最低工資連動風險
自2026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調升為新臺幣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調升為新臺幣196元;所謂最低工資,係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時、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日出勤之加給工資(勞動部,2026)。企業端潛在風險在於,若勞工之薪資結構係以「底薪+全勤獎金」合計剛好達每月最低工資29,500元,當勞工請事假或普通傷病假時,雇主若不問請假日數、時數及實際缺勤比例,即將全勤獎金一次全數扣除,可能導致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所得之工資,換算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而產生違反最低工資法第5條及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風險;另就普通傷病假而言,如勞工一年內請假未超過10日,雇主以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其與未請病假勞工有差別待遇,亦可能構成《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所稱不利對待 。
(五)薪資明細與工資清冊之程序性缺失風險
實務上,勞動檢查人員到場查核薪資制度時,企業即使未實質積欠工資,若無法提出完整且依法記載之工資清冊、薪資明細及相關程序文件,仍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所定文件置備、保存及明細提供義務而受裁罰。舉例說明:未置備並保存5年之工資清冊,或交付勞工之薪資明細僅記載「實領金額」,而未逐項列明工資總額、各項給付、扣除項目及實際發給金額等必要內容;此將使企業在勞檢時難以證明工資計算依據與給付合法性。
另雇主不得以「勞工主動申請」作為提供薪資明細之前提,亦不得製作內外不一致之薪資明細版本;否則即使工資數額本身未短給,仍可能因未依法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而構成法遵風險(例如:要求「申請才給」或「AB版本薪資條」)。
總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課予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置備工資清冊及保存5年之義務。故薪資明細與工資清冊並非單純行政文書,而是企業證明工資已依法計算與給付之核心內控文件。勞動檢查時,若企業僅能提出實領金額,卻無法說明各項工資給付、扣除項目及計算依據,即可能使主管機關認定其未依法提供工資明細或未完整置備工資清冊。尤其將薪資明細改為「勞工申請才提供」,或製作內容不一致之薪資條版本,均會削弱企業在勞檢、調解及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能力(勞動部,2024)。
二、民事訴訟與損害賠償風險
當薪資結構不透明、延長工時工資短發或投保薪資申報不實時,勞工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可能依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請求補發工資差額。此類工資、加班費等定期給付債權,通常應依民法第126條判斷5年消滅時效;惟是否得全數請求,仍須視個案是否已逾時效、是否發生時效中斷,以及勞工能否證明具體短付金額而定。更甚者,若企業在職場性騷擾案件中未落實申訴調查、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可能因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所定雇主防治義務,並面臨勞工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至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之法律風險。
肆、法遵與建議
為維護企業管理權並降低勞動檢查與訴訟風險,企業應優先將工作規則更新納入年度法遵內控制度。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修訂時宜參考勞動部最新工作規則範本,依事業性質調整後送核,以降低退件補正、條款無效或勞檢裁罰風險。修正重點包括最低工資用語、薪資明細、請假考核、天然災害出勤、職場霸凌、性騷擾防治及派遣勞工申訴處理等事項,避免工作規則內容與現行法令或企業實際管理制度脫節(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頁2、頁50;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其次,企業應同步檢視薪資結構、薪資明細及請假考核制度。規章與契約中原使用「基本工資」之文字,應配合新制修正為「最低工資」,並確保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報酬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頁9)。薪資明細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完整揭示工資總額、各項給付金額、依法或約定扣除項目金額及實際發給金額;加班費亦應列明時數、倍率與金額,不宜以包裹式名目合併顯示。薪資明細可採電子方式交付,但應確保勞工得隨時取得及列印,不得採「申請才給」模式。請假考核方面,應特別注意《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僅因其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所謂不利處分,可能包括考績扣分、降調、減薪、影響升遷、取消福利或扣發獎金等。若企業透過全勤獎金或出勤獎金制度,使請病假勞工相較於未請病假勞工受到不利待遇,仍可能構成該條所稱不利處分。至於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10日部分,雇主於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單一考量因素。
最後,企業應強化天然災害出勤、多方勞動關係及證據保存制度。遇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如企業因業務需要要求員工出勤,應建立交通協助、津貼或必要交通費補助機制,以降低通勤安全、職災與勞資爭議風險(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頁11–12)。企業如為要派單位,亦應將派遣勞工納入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制度,並與派遣公司建立共同調查、書面通知及後續處置流程,以降低連帶責任風險(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頁27)。在證據保存方面,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依法至少應保存5年,企業宜採紙本、銀行匯款紀錄及電子雲端檔案之雙軌備份;出勤紀錄應精確至分鐘,補打卡或異常修正應保留申請、核准與系統異動紀錄。加班費、考績、懲戒及職場霸凌案件,亦應保存試算表、面談紀錄、考績評核表及具體事證清單,以強化勞檢、調解及訴訟中的舉證能力(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頁3;《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30條)。
綜上所言,2026年企業人資法務之重點,不只是形式上更新工作規則,而是將工作規則、薪資明細、請假考核、天然災害出勤、派遣管理與證據保存整合成一套可執行、可稽核、可防禦之內控制度。企業應以官方範本作為修規基礎,以薪資清冊與出勤紀錄作為勞檢防線,以完整文件留痕支撐管理權之合法行使,方能有效降低行政裁罰、勞資爭議及訴訟敗訴風險。
伍、相關法規
一、核心法源
1.《最低工資法》:第5條。
2.《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0條、第70條、第71條、第79條、第80條之1。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
4.《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9條之1。
5.《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3條、第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2條之1、第34條、第38條、第38條之1。
6.《民法》:第126條、第184條、第188條。
二、行政函釋
1.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
2.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
3.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9月2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
4.《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及勞動部相關Q&A。
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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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淮辰。(2026,1月19日)。薪資條錯一格就挨罰!老闆必修4關鍵,30分鐘自檢通過-K019。勞資健保站。https://www.mach.tw/a2204-employee-correct-salary-s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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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026,1月9日)。相關問答Q&A。勞動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86983/87103/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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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2025,12月9日修正)。第9條之1。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flno=9-1&id=FL014935
陳業鑫。(2026,1月31日)。【HR與老闆必存】勞動部公告2026年新修正工作規則!7大重點讓你避雷省心。業鑫法律事務所。https://www.yesinlaw.com.tw/post/%E3%80%90hr%E8%88%87%E8%80%81%E9%97%86%E5%BF%85%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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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025,9月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49533
勞動部。(2026,1月)。基本(最低)工資的意義。勞動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5/post
最高法院。(2014,8月15日)。10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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