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多了個「他」? 無薪休假期間之產假/陪產/產檢/安胎給假及給薪疑義

若因懷孕而產生的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修養請假,勞動部於今年2月3日進一步提出給薪規定。勞動部表示,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產假、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等不到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改公告,105年行事曆怎麼排?

立法院於104年5月15日 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週工時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相關配套的實務問題,特別是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等,則列於勞基法施行細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