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勞退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一、前言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俗稱:勞退新制)2005年7月1日才上路,該日以後才新進職場的勞工,或是離職再受僱的勞工,一律強制適用勞退新制。至於2005年7月1日前已進職場勞工,若想由舊制換成新制,必須在五年內提出申請(2010年6月30日前)改成新制,否則就只能一直適用舊制。勞工若在勞退新制開辦前就已經在工作,2005年7月1日後來選了新制,原有的舊制做保留,但仍然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沒有離開,又成就勞退舊制條件,如此就會有勞退舊制、勞保年金及勞退新制等三筆退休金。到底個人退休金專戶制是個什麼樣的制度,說明之如下。

二、「勞退新制」之定義及法規

(一)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定義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又稱「勞退新制」,勞退舊制請領條件過於嚴苛,適用舊制勞退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註解1>,也就是必須在同一家公司任職至少10年(公司也不能倒)。所以為了彌補舊制的缺陷政府推出勞退新制的改革。新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下,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請注意:這裡的勞工包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並取得永久居留者,或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承上,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二)勞退新舊制相關法規

    1. 勞退舊制

(1)自請退休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2)強制退休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

(3)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退舊制)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6 條。另請注意《勞動基準法》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修正新增第56 條第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終前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並於次年度3 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退舊制)。

(5)其他。

    1. 勞退新制

(1)《勞工退休金條例》

(2)《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施行細則》

(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5)其他。

三、申報雇主提繳

(一)強制提繳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1.提繳規定

(1)強制提繳

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2)提繳率

雇主應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註解2>。填寫合一加保表者,依單位雇主提繳率為其提繳率,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者,以所填提繳率為準。

(3)勞退新舊制交接

勞工於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4)依照103年1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之1規定

        1. 受僱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以下簡稱陸港澳配偶)及99年7月1日後取得本國籍勞工,已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2. 修法生效前已受僱且修法生效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修法生效時已係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自修法生效日(即103年1月17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修法生效後始取得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自取得身分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3年7月16日前)或取得身分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3. 修法生效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身分, 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或本國籍身分,則自取得身分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2.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註解3>者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法第11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且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自是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1)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前已受僱且該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若該法施行時已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該法施行之日(即107年2月8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該法施行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7年8月7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2)《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後受僱者

若新到職時即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則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3.提繳相關其他重點

(1)同時申報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時,單位應於勞工到職日當日填寫「勞健保、勞退三合一加保表」1式2份,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印章後

(2)同時申報勞保(就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時,單位應於勞工到職日當日填寫「勞保、勞退二合一加保表」(就保、勞退二合一加保表)1份,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印章後送勞保局辦理。

(3)僅申報勞工退休金提繳時,單位應於勞工到職日起7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1份,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印章後送勞保局辦理。

(4)提繳日期、月提繳工資之認定:填寫合一加保表者,以加保日期為提繳日期,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者,以所填日期為提繳日期、所填月提繳工資為準。

(5)依照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註解4>、第8條之1規定<註解5>,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已納入強制提繳對象。

        1. 修法生效前已受僱且修法生效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若修法生效時已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修法生效日(108年5月17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2. 若修法生效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前述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者,其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11月16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6個月內,以書面向單位表明,一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選擇者,一律適用新制。
        3. 修法生效後受僱者,若新到職時即係永久居留者身分,自到職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若為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則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為強制提繳對象。

(二)自願提繳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不論個人是否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或所屬單位均可為其提繳退休金。

1.提繳手續

雇主或所屬單位自願為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提繳退休金時,應於自願提繳之日,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1份送勞保局辦理。

2.提繳日期及提繳率

(1)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為開始提繳日期。

(2)提繳率:雇主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四、申報個人自願提繳

(一)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上述之勞工應先由雇主強制提繳,個人始得自願提繳。

    1. 提繳手續

勞工自願提繳時,由事業單位於其自願提繳之日,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單位並應向勞工收取或自工資中扣繳自願提繳退休金,向勞保局繳納。

    1. 提繳日期及提繳率

(1)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為開始提繳日期。

(2)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每月工資6%。來表填寫高於6%者,將逕以6%計收退休金。

(二)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1. 提繳手續

自願提繳時,由所屬事業單位於其自願提繳之日,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如屬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及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應檢附居留證影本),單位並應向其收取或自工資中扣繳自願提繳退休金,向勞保局繳納。

    1. 提繳日期及提繳率

(1)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為開始提繳日期。

(2)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每月工資6%,來表填寫高於6%者,將逕以6%計收退休金。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僅得個人自願提繳,事業單位不得另行為其提繳)

    1. 提繳手續

應與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由單位於其自願提繳之日,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如屬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及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1. 提繳日期及提繳日期

(1)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為開始提繳日期。

(2)提繳率:不得高於每月工資6%,來表填寫高於6%者,將逕以6%計收退休金。

(四)自營作業者

    1. 提繳手續

由自營作業者填寫「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自營作業者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約定書」,並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屬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之自營作業者,應檢附居留證影本)送勞保局辦理。

    1. 提繳日期及提繳率
      (1)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為開始提繳日期。
      (2)提繳率:不得高於6%。

(五)提繳率調整申報
雇主提繳率如有調整時應填寫「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率調整表」;個人自願提繳率如有調整時應填寫「勞工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率調整表」辦理提繳率調整申報手續。雇主提繳率或個人自願提繳率之調整,1年以2次為限,調整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例如:今年10月2日申報調整雇主提繳率,提繳率生效日期為今年11月1日,則往前推算1年,自去年12月1日至今年11月1日期間雇主提繳率調整不得超過2次

五、勞退新制基金投資績效的分紅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政府應在每年3月前將勞退新制基金收益數,分配到勞工帳戶,如果基金收益好,勞工就可分紅,如果收益差,勞工雖帳面虧損,但等到勞工滿60歲要領時,政府仍會發給兩年定存保證收益。請注意,並非所有勞工都可以分配收益。只有舊制年資者,不可以參與勞退新制基金投資績效分紅,而擁舊制勞退年資與同時兼具勞退新制年資者(僅就新制退休部份)或是只有純新制勞退新制年資者才可以參與勞退新制基金收益分紅。
今年(2021)勞動基金運用局1月29日發布2020年全年勞動基金績效,大賺3164億元,收益率7.35%;其中,新制勞退基金收益也高達1,781億元,每位勞工可領分紅1.48萬元,將在3月5日匯入帳戶<註解6>。
提醒大家,勞退新制基金投資績效的分紅的錢,仍需要等待至退休時才能夠領用,倘若尚未退休的勞工朋友,還不能動用。

六、結論

總結上述可知勞退新制的重點是雇主每月將勞工薪資6%提撥到勞工個人帳戶,勞退新制不同於勞退舊制的優點是不管勞工換到哪工作,帳戶跟著勞工跑,但必須年滿60歲才能領出來。勞工在勞退新制帳戶的退休金,根據規定如果新制年資15年以下,勞工滿60歲只能一次領走帳戶的錢;但注意的是,新制年資「滿15年」以上者,勞工才可以自己選一次領走,或是按月領走<註解7>。
另外,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當勞工已經領了勞保老年給付,不管是一次請領還是領年金,未來若想再重返職場,都不能再加勞保;但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帳戶領走後並非「不能再提撥」,也就是說只要有受僱關係,雇主還是依法要替已經退休再重返職場之勞工持續提撥「勞退新制6%退休金」。換句話說,當中高齡勞工已經領了勞保給付又想重返職場,除了工作上原有的薪資收益,仍可以利用勞退新制為自己增加另一筆退休金。
總而言之,勞工退休保障來源共有三種,第一種是社會保險的勞保老年給付,第二種是勞工退休金(又分成舊制與新制),第三層則是企業退休金規劃,靠這三層支柱規劃所建構之三層安全網架構下的退休金制度才能確保退休生活的安穩,台灣顯然在這方面要跟上先進國家的腳步仍須勞方、資方及政府一起再多多努力。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1/3/23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註解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達到下列三種情形時,可以領舊制退休金。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註解2>請注意:雇主提繳率欄如未填寫或低於6%者,勞保局將逕依6%計算退休金。

<註解3>業經行政院核定自民國107年2月8日起施行。

<註解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註解5>《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之1:下列人員自下列各款所定期日起,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 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日。二、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於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三、前二款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為取得身分之日。(第1項)前項所定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於適用本條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第3項)勞工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第4項)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第5項)

<註解6>張家麒(2021年2月21日)。勞工看過來!新制勞退分紅1.4萬3月將入帳 6大方式能查詢。金週刊。網址: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2102210001/%E5%8B%9E%E5%B7%A5%E7%9C%8B%E9%81%8E%E4%BE%86%EF%BC%81%E6%96%B0%E5%88%B6%E5%8B%9E%E9%80%80%E5%88%86%E7%B4%851.4%E8%90%AC3%E6%9C%88%E5%B0%87%E5%85%A5%E5%B8%B3%206%E5%A4%A7%E6%96%B9%E5%BC%8F%E8%83%BD%E6%9F%A5%E8%A9%A2 。(最後閱覽日期:2021年3月8日)。

<註解7>按勞退新制與勞保退休金不同的是,勞保老年年金是「勞工活多久就領多久」,但勞退新制帳戶的錢是勞工工作多久,雇主就按月提撥多少,帳戶的錢屬於定額,勞工即使按月領,領完帳戶的錢就不能再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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