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清明節連假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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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2026年)兒童節與清明節連假期間,於一般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之出勤模式下,將同時涉及國定假日、補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等不同日別之交錯適用。本文擬就民國115年清明節連假期間,各類假日之法律性質及其工資計算方式,分別加以說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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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法律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4]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1條、第3條、第5條、第5條之1。本條例係現行確認兒童節、清明節等紀念日與節日放假依據之法源。[5]

《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惟應注意者,該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政府機關,其功能在於辦理補假及調整放假;至民間企業勞工之出勤義務與工資給付,仍應回歸《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相關函釋判斷。[6]

貳、關鍵行政函釋字號

1.勞動部民國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適逢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休。(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休之規定)。[7]

2.行政院民國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修正「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

3.勞動部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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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民國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闡明「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10]

 

參、115年清明連假

一、連假日期與變動

經查,民國115年(2026年)之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六)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為4月5日(星期日)。依政府機關辦公日曆之安排,2026年4月3日(星期五)為兒童節補假,4月6日(星期一)為清明節補假,加計週末兩日,形成自4月3日至4月6日共4日之連續假期。[11]

至於勞動法上之處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基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如遇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且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是以,就民間企業而言,4月3日與4月6日雖為政府機關辦公日曆所示之補假日,但是否同樣安排於該二日補假,仍應視勞雇約定、工時制度及排班方式而定。

二、國定假日性質

兒童節(4月4日)與民族掃墓節(4月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相關紀念日、節日規定,均屬勞工依法應休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並照常給付工資。若雇主因業務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12]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所謂「加倍發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函釋之解釋,係指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13];如出勤逾8小時者,其逾時部分並應再依同法第24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規定計給。[14]

另應注意者,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工時制度及排班模式不盡相同,勞工之休息日與例假日安排,未必一致。是以,同一國定假日於不同事業單位中,可能分別與休息日或例假相遇,而生不同之補假安排。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基法第37條所定休假,如遇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且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故雇主於清明連假期間辦理出勤與計薪時,仍應先行確認各該日期之日別性質,並與勞工明確約定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及補假日期,以利正確判斷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三、連假期間出勤薪資計算注意事項

以下擬就民國115年清明節連假期間,勞工於不同日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方式加以說明。惟應先說明者,以下分析係以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之常見排班模式為前提,並以政府機關115年辦公日曆表所示之4月3日及4月6日補假安排,作為說明範例。至於民間企業是否同樣以4月3日及4月6日作為補假日,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一)4月3日(星期五):國定假日出勤

如勞雇雙方約定4月3日為兒童節補假日,則該日屬國定假日。若雇主經勞工同意於此日出勤,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這表示除了當日原有的工資外,還需額外支付一日的工資。換句話說,當日工資至少為原工資的兩倍。

1.月薪者

如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其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50元×8小時=1,200元。於4月3日出勤者其薪資為:1,200元(月薪已含)+1,200元(加發)=2,400元。[15]

2.時薪者

於4月3日出勤:時薪×出勤時數×2。範例:若時薪為200元,出勤8小時,則當日工資:200元×8小時×2=3,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若當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過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加班費。根據該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小時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二)4月4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

4月4日為兒童節當日;如該日恰逢勞工原約定之休息日,依法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故4月4日本日出勤,仍按休息日出勤規則處理。若雇主徵得同意出勤,雇主應按休息日加班費的標準計算工資。

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通常以前兩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1.34)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1.67)以上計算。以前述時薪推算150元為例:工作前2小時加班費為:150元×1.34×2小時=402元。工作第3至8小時加班費為:150元×1.67×6小時=1,503元。當日休息日出勤總計需發放1,905元。

(三)4月5日(星期日):例假日出勤

4月5日為清明節當日;如該日恰逢勞工原約定之例假日,依法應另擇工作日補假,而4月5日本日仍按例假日規則處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上述特殊原因必須於例假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因此,若非特殊情況,雇主應避免於4月5日要求勞工出勤。若有例外情況,則需依照法令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並安排補假休息

(四)4月6日(星期一):國定假日出勤

如勞雇雙方約定4月6日為清明節補假日,則其性質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原為工作日,經雇主徵得同意出勤,其工資計算方式亦比照4月3日前述規範,應加倍發給工資。需要注意的是,若當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過部分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加班費。

肆、連假期間出勤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休息日工作
如前所述,4月4日(星期六)對許多勞工而言是休息日。若雇主需要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必須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二、國定假日調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然而,若事業單位希望將4月3日或4月6日的國定假日(補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並明確約定調移後之休假日期,且調移後的休假日性質應維持不變(需注意的是,國定假日的調移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規定,並不得因此減少勞工的休假權益)。調移後的原國定假日當日若出勤,則視為正常工作日,不需加倍給薪。然而,若未經調移,於原國定假日出勤,仍應依國定假日出勤的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三、排班與工資計算的明確性

鑑於各事業單位的排班方式各異,雇主應確保與勞工就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國定假日的安排達成明確協議,並以書面形式記錄。這種書面約定有助於在假日出勤時,正確判斷適用的工資計算方式,避免產生爭議。根據勞動部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明確規範工時安排、例假日及休息日等事項,對於維護勞資雙方權益至關重要。

四、參考勞動部函釋

面對假日工資計算的複雜情況,雇主應密切關注勞動部發布的相關函釋與公告。這些解釋令提供具體指導,協助雇主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法規。例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7年發布的函釋中,詳細說明了勞工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的計算方式,指出「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因此,雇主應主動查詢並遵循此類函釋,以確保合法合規,保障勞工權益。

伍、結論

民國115年清明節連假期間的薪資計算,涉及多項勞動法規的交錯適用。雇主必須正確區分各日性質(國定假日、休息日或例假日),據此計算工資:(1)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2)國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時,應依法給予補假;(3)例假日原則上不得要求出勤。尊重並遵循這些法定規範,不僅是雇主的法律義務,更是建立勞資信任的基礎。雇主主動關注法規更新並確實執行,不僅能保障勞工權益,更能提升企業形象與勞工向心力,創造勞資雙贏的永續經營環境,實現企業與勞工共同成長之目標。

參考文獻

1.行政院。(2023年5月25日)。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查詢系統。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law.dgp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47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5年6月13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pid=12573&uid=41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5年6月13日)。11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PDF]。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www.dgpa.gov.tw/uploads/dgpa/files/202510/115%E5%B9%B4%E8%BE%A6%E5%85%AC%E6%97%A5%E6%9B%86%E8%A1%A8-4.pdf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5年6月13日)。行政院修正114年(西元202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及核定115年(西元202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pid=12574&uid=82

5.內政部。(2025年5月28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96

6.勞動部。(2015年12月31日)。民間企業明年春節期間如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形成10天連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辦理。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56950/post

7.勞動部。(無日期)。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8.勞動部。(無日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檢索日期:2026年3月17日,取自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flno=23-1&id=FL014931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修正114年(西元202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及核定115年(西元202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2025年6月13日。該公告載明,115年總放假日數為120日,並有9個3日以上連續假期。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11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可見,2026年兒童節為4月4日、清明節為4月5日,並於4月3日及4月6日安排補假。惟此為政府機關辦公日曆之安排,民間企業是否同日補假,仍應回歸勞動法及勞雇約定判斷。

[3]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之適用,主要涉及第24條(延長工時與休息日出勤工資)、第36條(例假與休息日)、第37條(應放假之日)、第39條(休假日出勤工資)及第40條(例假日法定例外出勤)。此處為本文討論清明連假計薪之主要法源架構。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5]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2025年5月28日制定公布施行,為現行紀念日與節日放假之法源依據;因此,舊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寫法,於現行法制下應修正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6]   《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現行第2點明定其適用於政府機關,並另指出民間企業之放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故該要點可作為觀察政府機關連假安排之參考,但不能直接取代民間企業之勞動法判斷。

[7]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mode=007&no=FE268761&keyword=1030130894

[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沿革資料。https://law.dgpa.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247

[9]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mode=002&no=FE282700&keyword=1050130120

[10]  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110606&keyword=039675。

[1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可見2026年4月4日為兒童節、4月5日為清明節,並於4月3日及4月6日安排補假。

[12]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1998年9月14日。該函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再依第24條規定辦理。

[14]  勞動部,〈「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欲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調整出勤日〉,說明兒童節(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均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稱之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15]  勞動部就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出勤工資之說明,曾以月薪36,000元勞工為例,示範國定假日(補假日)出勤之工資計算方式。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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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_民國115年清明節連假薪資計算_01
法令釋疑

民國115年清明節連假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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