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專案之探討

勞動部基於有效運用勞檢人力與提升行政效能,在今年(108)特別提出了「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在考量各行各業作業型態及違規風險、情節與企業規模等不同之情況下,採「風險分級管理」作法,透過「多元政策工具」,逐步務實推動企業主落實法遵之政策目標。

首先,所謂的「法遵」就是法律遵循,是一種行政指導[1],行政指導不同於勞動檢查[2],會事先發文給事業單位,跟事業單位說明是要來作勞動法令宣導,把事先蒐集到事業單位容易搞混的法令作說明,並提供事業單位專業諮詢,藉由雙向溝通,甚至是多向溝通讓企業與公部門之間的溝通更順暢。

勞動部已訂定「108年度規劃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將針對低度風險及小(微)型企業主動進行法遵訪視,藉由專人臨廠進行檢視,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而「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3]」重要內容整理如下:

一、 針對資源有限之小型事業單位實施法遵訪視,以提升其法遵能力:針對資源有限之小型事業單位,透過專人實地到場協助檢視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等資料之方式,並據以提出改善建議,協助其遵守勞動法令。

(一)資源有限之小型事業單位

目前全國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勞工約有 875 萬人,事業單位更高達 70 萬家,其中又以 30 人以下之小(微)型企業占大多數,考量各行各業有不同之作業型態、違規風險情節與企業規模等背景因素,為有效運用有限勞檢人力,確實需要運用分級管理作法。

(二)什麼是法遵訪視

所採取之法遵訪視,先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轄內事業單位過往違規紀錄、企業規模等因素,綜合決定風險分級後,屬於低度風險或小(微)型之事業單位,才會指派專人臨廠進行法遵訪視,如有待改進事項,將據以提出「改善建議」,並非單純由上而下或一對多之法令宣導說明,而是為小(微)型企業客製化之行政服務作為。

(三)針對小型事業單位法遵訪視為主,是不是抓大放小?

遵守勞動法令確實是雇主應盡之義務,但是現今許多中小企業未能遵守勞動法令之情況,主要是因為普遍欠缺法令認知與遵循之能力,此一結構性問題,一昧僅以勞檢強制力進行裁罰實非整體勞工之福。故勞政單位進一步透過法遵訪視之作為,協助小(微)型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而事業單位若遲未改善,勞動部也會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實事後監督檢查作為。法遵訪視因為是行政指導,所以沒有裁罰的問題,反之凡屬勞動部列管之專案檢查或申訴案件者,不分事業單位規模,均會儘速派員查處(行政調查)。不會有「抓大放小」之情形。

(四)會不會有不公平的待遇

各地方政府及勞檢機構應統計轄內各產業過往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紀錄,綜合處分件數、處分率、處分金額等因素後,依最終呈現之風險分級結果而定此次法遵訪視對象之標準。如屬於違規低風險者,因違反可能性與情節較低或輕微,行政機關基於有效運用人力之考量先不優先訪視(依狀況),另外將有效資源專注於高風險對象;同時行政機關以行政協助小(微)型企業以確實改善勞動條件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總之,無論採取「勞動檢查」或「法遵訪視」,目的都是促使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並非不公平待遇。

(五)事業單位拒絕法遵訪視或不改善會有後續作為

訪視過程中,如發現事業單位需要改善部分,訪視人員都會協助改善。惟對於拒絕接受訪視或遲未改善者,政府也都會有後續的監督管理作為。請注意,法遵訪視並非勞動檢查,屬於行政指導之一環,故不具強制性及裁罰性,若事業單位不願配合訪視,亦不能強行勞檢予以處分。

勞動部強調,檢查處分向來就不是行政目的[4],重點在於讓事業單位真正了解勞動法令並加以落實,因此為協助企業解決適法困境,提出法遵訪視服務,期望能讓小(微)型企業熟知勞動法令,本文建議日後能夠持續辦理宣導說明會提升法令認知及跨部會資源引領法遵等,都是提升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方法。

二、 擴大專案檢查規模,全面保障勞工權益:本年度會擴大年度專案檢查實施規模,以「公共安全」、「弱勢扶助」、「知識密集」、「常態性違規」及「社會關注」等五大面向之行業,規劃實施計 8,000 場次勞動檢查,以強化監督檢查效能,專案檢查重點整理如下:

(一)公共安全
  1. 緣由:因應多起重大交通事故,預防駕駛或作業勞工長工時疲勞影響公眾安全 。
  2. 主要對象(列舉):航空業、汽車貨運業、油、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等。
  3. 實施家數:2,045家。
  4. 預計期程:3月起。
(二)弱勢扶助
  1. 緣由:為保障弱勢工作族群及非典型勞工之薪資、工時、加班費等基本勞動權益。
  2. 主要對象(列舉):住宿餐飲業、批發零售業及支援服務業等。
  3. 實施家數:2,850家。
  4. 預計期程:6月起。
(三)知識密集
  1. 緣由:為預防知識密集產業不當輪班、高工時及濫用責任制。
  2. 主要對象(列舉):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業等。
  3. 實施家數:790 家。
  4. 預計期程:4月起。
(四)常態違規
  1. 緣由:為確保常態性違規行業之事業單位確實改善及遵守法令。
  2. 主要對象(列舉):保全服務業、綜合商品批發業(大賣場)等。
  3. 實施家數:770家。
  4. 預計期程:7月起。
(五)社會關注
  1. 緣由:積極辦理血汗醫護、濫用勞基法新制等社會大眾或立法院、監察院關切事項,保障勞動權益。
  2. 主要對象(列舉):中大型醫院、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放寬措施行業等。
  3. 實施家數:1,545家。
  4. 預計期程:3月起。

「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絕不是只有「法遵訪視」之單一措施,而是透過一系列且不分企業規模之「擴大專案檢查」、「結合跨部會資源引領法遵」等政策工具之整合作法應給予正面看待。

再次提醒,平時勞動檢查常見的違法情形例如:基本工資、加班費、超時加班、例假七休一、工資是否全額給勞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出勤紀錄記載至分鐘等,都有可能是本次專案檢查的重點,煩請雇主特別注意。

三、 改變宣導策略,擴大觸及層面:適時透過 LINE@、IG、FB 等新媒體發布

相關議題,強化與民眾的互動感,並依各區域需求或產業特性,持續辦理宣導說明會,提升企業及個別勞工之法令知能及提升事業單位法令認知外,將依據事業單位過往違規紀錄及企業規模大小等因素,決定風險等級,並據以採取勞動檢查或法遵訪視等不同作為,以有效督促或協助遵守勞動法令。

勞動部也同時結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勞動法令落實情形納入既有之租稅減免審核及評鑑查核機制項目,根據媒體報導[5],此次專案檢視事業單位名單由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金管會、教育部和NCC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勞檢專案檢查結果將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作為日後租稅抵免、審查、評鑑和換照等依據。過往就有製造業廠商因為屢有勞動法規違規狀況,經濟部裁定其未能享有租稅抵免。除了和經濟部的跨部會合作外,今年亦擴大範圍,衛服部做醫院評鑑、NCC電視台換照和其他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定期審查等業務時,亦將納入事業單位在勞動法規遵法上面的表現,例如,將提供醫院在勞基法、職安法上違規狀況給衛服部,作為其在執行醫院評鑑的參考依據之一。上述措施乃是希望對事業單位產生誘因,逐步引領遵守勞動法令,以有效降低勞動條件檢查違規率。

四、法遵訪視流程-受訪視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一)實地訪視前
  1. 訪視流程:訪視準備(依提示事項)
  2. 配合辦理事項:
    1. 法遵訪視僅為行政指導,是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之協助服務,並非取代勞動檢查。因此於法遵訪視前後,都有可能受到勞動檢查,事業單位還是要透過自主管理,善盡法定義務。
    2. 訪視單位於實施訪視前,均會正式發函通知受訪視單位。
    3. 受訪視單位於接獲訪視單位之通知,請按「勞動條件法令遵循訪視作業提示事項」準備資料,如有疑問,除洽訪視單位外,並請適時掌握資料準備進度,以利於當日提供,如有調整及因故未能配合者,均可事前通知訪視單位協助改期。
(二)實地訪視期間
  1. 訪視流程:訪視資料之提供及訪視內容之溝通。
  2. 配合辦理事項:
    1. 法受訪視單位於接受訪視時,請指派可全權處理之人員為受訪視代表。
    2. 依訪視單位提示事項,出示相關資料。
    3. 受訪視代表就訪視所發現之內容及缺失事項可與訪視人員充分溝通,如有需立即澄清與溝通事項,可協請相關單位配合或陳報管理階層回應處理。
    4. 受訪視代表就現行法規如有適用疑義,可向實施訪視人員諮詢。
    5. 受訪視代表於訪視結束當日,請與進行訪視人員確認訪視資料並於「勞動條件法令遵循訪視表」簽名確認。
(三)實地訪視結束
  1. 訪視流程:訪視結果及改善追蹤之處理。
  2. 配合辦理事項:
    1. 受訪視單位接獲函送之「勞動條件法令遵循結果建議書」,請依內容所提進行改善。
    2. 受訪視單位請依通知之期限內,回復改善結果。
    3. 後續如有法令之疑義或有改善之困難,均可洽訪視單位諮詢。
    4. 法遵訪視僅為行政指導,與後續是否實施勞動檢查無涉。另訪視結果均不會做為勞動檢查之依據。

六、結論

總而言之,「108年度規劃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將針對低度風險及小(微)型企業主動進行法遵訪視,藉由專人臨廠進行檢視,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特色是加強跨部合作,會請各單位提供建議受檢名單,專案檢查結果也會函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督導事業單位改善,甚至進一為作為日後租稅抵免、審查、評鑑、換照的重要依據,千萬要注意。

再次強調檢查處分向來就不是行政目的,重點在於讓事業單位真正了解勞動法令並加以落實,才能創造勞資雙贏的勞動環境。勞動部職安署業於官方網站上建置專區並放置作業流程、常見問答集、懶人包等資料,加強宣導法遵訪視作法,歡迎雇主及人資夥伴多加利用。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依《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勞動檢查屬於行政程序中之「行政調查」。

[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8年度規劃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日期:2019年03月05日。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7870/24388/24392/ 。(最後閱覽日期:2019年6月19日)。

[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推動勞動條件法遵訪視,協助小(微)型企業落實法令,保障勞動權益。發布日期:2019年03月12日。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4/24474/ 。(最後閱覽日期:2019年6月20日)。

[5]記者李雅雯。屢違規勞動法令 租稅恐抵免不了、審查評鑑恐過不了。(日期:2019年3月22日)。自由財經。網址: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35684 。(最後閱覽日期: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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