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春節加班費怎麼算?

一、前言

農曆春節腳步近,2022年之除夕、農曆初一至初三共4天為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即公元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公元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倘若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依據中華民國111年(西元202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1]略為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2](將111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經此調整後,2月4日將成為休息日),那麼2022年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從1月29日(星期六)至2月6(星期日)則共有9天假期[3]。今特將此相關資訊加以整理並說明應該注意之事項,請雇主及人資夥伴請注意。

二、相關法規

(一)《勞動基準法》

1.《勞動基準法》第24 條(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加給之計算):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1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2項)。

2.《勞動基準法》第32 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與程序):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1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2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3項)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4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5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第6項)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7項)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第8項)

3.《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1項)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3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第4項)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5項)

4.《勞動基準法》第37條(休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1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2項)

5.《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6.《勞動基準法》第39條(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第1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第4項)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 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第1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第2項)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3 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案例及試算

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惟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不無不可,惟在薪資計算時應特別留意。

承上,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1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經此調整後,2月4日將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其他試算如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

(一)普通工時者
  1. 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3日(星期四,年初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法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4]。當日勞工出勤工資給付試算如下:

    150元×8小時=1,200元

  2. 2月4日(星期五、年初四)及2月5日(星期六、年初五):性質為休息日,依法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5]。當日勞工出勤工資給付試算如下:

    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3. 2月6日(星期日、年初六):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二)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計算方式

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公司行號,因「非」參考政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故須依勞工和雇主之間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出勤與休假。據此,於 2022年2月的28天內,必須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4 個休假日。後應再加上初一(2月1日)、初二(2月2)、初三(2月3日)及二二八紀念日(2月28日),一共4個國定假日放進班表(注意:除夕為1月31日)。整理重點請人資夥伴注意:

  1. 國定假日當天未出勤者(休假):(1)倘若公司未事先調移國定假日,國定假日當天又遇到休息日、例假,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2)若國定假日當天正好為免出勤日(空班日),則不用補假。
  2. 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依法須經勞資協商、待勞工同意後,方可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且調移的日期須明確訂定;若未調移,當天上班仍有雙倍薪水。
(三)工作性質為時薪制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如時薪制)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的:假設時薪制勞工的薪水為時薪為168元[6],工資給付規定如下:國定假日當日出勤 8 小時,可獲得:168 元 × 8 小時 × 2 倍 = 2688元。

此外,由於時薪制「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動準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的原則安排休息日,當工作日達到第六天的時候,雇主應另外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

再次提醒,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最後,今年的春節連假若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月5日,星期六,年初五),希望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四、結論及建議

2022年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若遇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若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提醒人資及雇主,倘若事業單位違法,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不得不注意。並誠心建議雇主應該提前把薪水給勞工,讓勞工好過年,達成勞資雙贏局面,大家努力為來年再創企業佳績。最後祝福大家新年快樂,今年虎虎生風!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2/01/26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1]  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之辦公日曆表專區下載使用。網址: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30 (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月20日)。

[2]  按「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

[3]  按9天春節連假乃是依照註2之程序,將民國111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4]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請參照。

[5]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請參照。

[6]  2022年1月啓每月基本工資由2萬4,000元調整至2萬5,250元,時薪基本工資由160元調整至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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