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2026年2月正式頒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此舉不僅是為了對接國際勞工組織(ILO)之標準,更是為台灣企業在面對全球貿易合規挑戰時,提供一套具體且具操作性的管理框架3。強迫勞動的風險點往往潛藏於日常管理中的細微之處,諸如薪資發放的遲延、身分證件的代管、或是為了達成生產目標而進行的變相加班要求2。若企業未能建立有效的識別與防制機制,一旦觸發國際勞工組織11項強迫勞動指標,可能面臨的後果將包括:行政處分、刑事責任、國際品牌撤單、甚至是跨國貿易制裁所導致的市場排擠1。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重要內容
一、「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核心體系與管理工具
勞動部發布之指引係建基於ILO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之精神,將國際公認的11項識別指標轉化為台灣企業可資運用的實務工具1。該指引之設計旨在協助企業建立「預防、識別、緩解、補救」的完整流程,其核心由「五大行動構面」與「四大核心工具」組成3。
二、企業防制強迫勞動之五大行動構面
企業在建構防制體系時,應遵循由內而外、由自身至供應鏈的循序漸進架構。下表詳述各行動構面之管理核心與對應之風險緩釋功能:
行動構面 | 管理核心與執行細節 | 風險緩釋與治理效益 |
建立政策承諾 | 企業最高管理層應簽署並公開人權政策,明確宣告對強迫勞動之「零容忍」立場,並將其融入公司章程或工作規則3。 | 從治理頂層建立合規文化,降低因基層主管管理失當而導致企業主承擔法律責任之連帶風險7。 |
內部現況盤點 | 全面檢視企業自身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勞動實務,包含聘僱合約、工時記錄、薪資清冊及宿舍管理現狀3。 | 早期發現系統性漏洞(如不當扣款),避免小額行政罰鍰演變為大規模集體勞資爭議9。 |
辨識潛在風險 | 針對高風險環節進行壓力測試,尤其是對第三方仲介機構(RecruitmentAgencies)之招募程序與費用收取進行穿透式審核2。 | 預防因供應鏈上游(如原料商或仲介)之非法行為,導致終端產品遭受國際市場之禁運制裁1。 |
提出改善措施 | 根據盤點結果,針對識別出之風險(如過度加班、限制移動)擬定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並配置相應預算3。 | 確保企業管理措施具備法律合規性,並透過資源優化解決因人力不足導致之強迫勞動誘因7。 |
強化供應鏈管理 | 建立定期之外部稽核與供應商自評機制,並設置可直接觸達勞工母語之申訴管道2。 | 維持在全球永續供應鏈中的競爭力,降低被大品牌廠商(如Apple,RBA成員)剔除於合格供應商名單之風險2。 |
三、核心工具之實務應用分析
指引中所提供之工具不僅是檢查表,更是法務與人資部門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之重要證據。
ILO強迫勞動指標解析:該工具利用同心圓架構,由內而外區分為「抵債勞務」、「控制手段」、「剝削現象」及「威嚇手段」。資方應運用此工具對管理階層進行宣導,使其理解即便勞工最初係自願受僱,若後續管理中出現上述手段,亦可能構成強迫勞動1。
風險自我評估表:此表對應台灣《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具體條文,將抽象的國際指標轉化為如「工資是否足額給付」、「護照是否由勞工自行保管」等具體問題,協助企業人資進行合規合致性檢查3。
主要國際行為準則說明:包含RBA(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SA8000及SMETA等標準,協助企業在準備第三方稽核時,具備與國際審查官共通的標準語彙,降低溝通誤差所導致的負面評價2。
QA問答集:彙整了實務上最常出現的爭議情境,例如:宿舍門禁時間之合理性、代扣勞保費與強迫勞動之區別等,為基層管理者提供明確的行為準則3。
四、深度解構ILO 11項強迫勞動指標
強迫勞動的定義核心在於「未經當事人自願」且「受到懲罰威脅」1。對於資方而言,必須從日常管理行為中識別出可能被定性為上述核心要素的指標,並建立防禦性措施。
指標一:濫用弱勢處境(Abuse of Vulnerability)
此指標通常涉及利用勞工之貧困、缺乏法律知識、或身分地位之不穩定(如失聯移工或語言不通者)而對其進行剝削1。
管理風險點:針對外籍移工、實習生或低技術勞工,若其對勞動契約內容缺乏理解,而雇主利用此落差要求其從事合約外之勞務2。
合規建議:企業應提供勞工母語版本之聘僱合約,並於入職時辦理母語宣導說明,並保留宣導紀錄作為證據2。
指標二:欺騙(Deception)
指勞工受僱時被告知之工作內容、工資或福利,與實際狀況存在顯著落差2。
管理風險點:仲介公司在海外招募時所承諾之條件,若與企業端實際執行之狀況不符,企業亦可能須負連帶之管理責任11。
法律連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款「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15。
指標三:行動限制(Restriction of Movement)
不僅指物理上的監禁,亦包含在非工作時間對勞工離開宿舍或工作場所之過度限制2。
管理風險點:過於嚴苛的宿舍門禁制度,或是以「治安」或「防疫」為名,無限期禁止勞工於放假期間外出2。
職安連結:過度限制行動可能導致勞工產生高度心理壓力,進而引發職場不法侵害之爭議7。
指標四:孤立(Isolation)
將勞工置於無法與外界聯繫之環境,使其無法尋求法律救助或家屬支持1。
管理風險點:在遠洋漁業或偏遠山區之作業環境,未提供基本之通訊設備或Wi-Fi,導致勞工處於資訊斷層11。
實務建議:企業應評估並逐步提升作業環境之通訊覆蓋率,並提供多語系之申訴專線資訊11。
指標五:人身暴力或性暴力(Physical and Sexual Violence)
最直接且嚴重的強迫勞動樣態,涉及刑事責任1。
管理風險點:管理階層對員工實施體罰、性騷擾或肢體衝突2。
法律風險:觸犯《勞基法》第5條強迫勞動罪、第14條勞工得終止契約、及刑法傷害或性侵害罪8。
指標六:恐嚇與威脅(Intimidation and Threats)
利用言詞威脅遣返、扣薪、或向警察檢舉其身分問題,以逼迫勞工服從2。
管理風險點:主管在要求加班時,以「不配合就打低考績」、「不加班就遣返」為脅迫手段8。
裁判趨勢:法院認為,若雇主之命令係建立在不合理之威脅上,則該命令不具法律效力,勞工有權拒絕8。
指標七:扣留身分證件(Retention of Identity Documents)
企業或仲介代管勞工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重要證件,導致勞工無法自由離職或移動2。
管理風險點:許多雇主誤認為代管證件可防止移工逃跑,但在國際查核中,這是強迫勞動的最強證據之一2。
合規策略:應提供上鎖之個人保險箱供勞工「自行保管」,且雇主僅能保留證件影本備查2。
指標八:扣發薪資(Withholding of Wages)
指未依約定時間足額給付工資,或以罰款、雜費名義非法扣抵薪資,使勞工因經濟依賴而無法離去2。
法律風險:涉及《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第26條禁止預扣薪資規定9。
裁判關鍵:只要責任歸屬或金額未經確定,雇主逕自扣款即屬「預扣」,將面臨9萬至45萬元之罰鍰10。
指標九:債務奴役(Debt Bondage)
勞工因支付高額仲介費、簽證費或押金而負債,被迫透過超時工作來償還債務1。
管理風險點:企業對仲介機構向勞工收費之狀況缺乏審核,導致勞工受僱前已陷入經濟陷阱2。
國際趨勢:Apple、RBA等組織皆採行「雇主支付原則」(Employer Pays Principle),禁止將招募成本轉嫁給勞工2。
指標十:惡劣的工作及生活條件(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
提供低於基本居住標準之宿舍,或極度危險且缺乏防護之工作環境2。
管理風險點:宿舍擁擠、通風不良、蟲害橫行,或每日僅提供兩餐導致營養不良11。
連結職安:惡劣環境被視為對勞工尊嚴之踐踏,亦是職安法中預防心理社會性危害之重點7。
指標十一:過度加班(Excessive Overtime)
勞工被要求長期超時工作,且無權拒絕,否則面臨懲罰2。
管理風險點:每日工作18-20小時,且無完整休息時間11。
法律基準:只要勞工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雇主強行逼迫即可能觸犯《勞基法》第5條之刑責8。
尊重人權!方能吸引與留住人才
防制強迫勞動並非僅是為了規避罰鍰,更是為了建構企業的競爭力韌性。在人才短缺的數位轉型時代,一個尊重勞工人權、溝通透明、且具備健全合規機制的企業,方能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
資方應將「勞動部參考指引」視為企業管理的健康體檢表,透過五大行動構面之落實,建立一套能自我優化的防禦體系。從理解ILO指標、深耕台灣裁判趨勢、到優化職安SOP,每一項合規投入都是對企業商譽的投資。唯有將人權治理融入公司治理的核心,企業方能在波譎雲詭的全球貿易環境中,穩定航向永續經營之未來。
附錄: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相關法規
一、法律規定
1.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私行拘禁)、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7條(違法搜索罪:妨害秘密相關)、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監控設備相關)、第315條(妨害郵件編解秘密罪:妨害通訊)。
2.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第23條(工資清冊之置備與明細提供)、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限制)、第32條(延長工時(加班)之程序與限制)、第74條(勞工申訴權及申訴保護:免受不利處分)、第8條、第70條(安全衛生與工作規則義務)。
3.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之禁止、不實廣告、扣留證件與財物)、第40條(仲介或雇主非法扣留、脅迫行為之禁止)、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禁止行為:含脅迫、扣留證件)。
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人口販運與剝削之定義)、第32條(勞力剝削罪:強迫勞動、抵債勞務)、第34條(意圖剝削而運送、藏匿行為)。
5.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場暴力預防、安全衛生設施義務)、第39條(勞工申訴保護)。
6.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義務與申訴機制)。
7.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外國人生活照顧義務:食宿、通訊、自主權)。
8.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個資蒐集與利用之限制)。
9.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條(通訊自由與隱私保護)。
10.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居住台灣地區人民受歧視之禁止)。
11.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相關設立登記條款、營業場所合法登記義務。
二、判決及函釋
1.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542號
2.桃園地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2號判決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
-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 發佈日期:2026/4/16
- 著作權所有: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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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2019年12月19日)。【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百元保費省下萬元律師費。Yahoo平台。https://yahoo.ebo.tmnewa.com.tw/tmnewa/portal/blog_con?uid=339。
-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無日期)。淺談雇主意外責任及其風險規劃。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網站。https://www.jbjob.com.tw/淺談雇主意外責任及其風險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