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未依公司規定提出預告,該如何處理?

法律保障人民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員工離職在實務上也是常見的情形,公司應於平時落實工作代理及輪調訓練,避免人員異動的衝擊;另建議公司可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員工離職預告等程序,讓員工知悉相關義務與責任。

颱風來了雇主應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若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行經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其中之一的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也可不給薪。倘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出勤者(必須為勞資雙方同意,資方不得強迫),雇主除當日工資應照給外,勞動部建議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但對於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者不能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當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而雇主仍強要勞工上班出勤,此時勞工如遇到危險狀況之可能就可行使「退避權」不出勤,惟其前提是須有安全疑慮才能使用。

淺談勞資仲裁

勞資爭議處理方式主要分調解、協調、仲裁三種。在勞資爭議處理上,大部分的爭議皆可獲得解決,但仍然會有少數爭議案件無法透過行政機關所提供的處理機制獲得解決,其權益之救濟必須藉由司法途徑方能取得。

員工預告離職日是假日,公司可以請他早點走嗎?

如果公司認為離職日不妥,建議好好和員工溝通,如果員工不願意調整,公司不可以片面修改離職日,也不能片面要求員工不要來又不給薪,前述的做法都可能違反法令;另外,員工與公司在離職時建議儘可能好聚好散,避免「勞動契約的結束,反而是勞資爭議的開始」,也減少勞資雙方在未來不必要的困擾。

淺談何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其實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意思是雇主以各種手法阻撓勞工工會的成立、組織或運作。為了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我國於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勞動三法( 註一)藉以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勞動部並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透過其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以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權」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團體爭議權」。

集團內員工調派 勞保怎麼保?

若是員工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調動,屬「關係企業」,即非屬同一事業單位。「關係企業」依法係為各自獨立運作之私法人,雇主調動勞工至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工作,因涉及當事人之一方或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

勞動基準法中之雇主刑責

依據國外經驗,先進國家為保護整體國民生產力,《刑法》屬於必要措施例如:美國處一萬美元與拘禁,德國處一年以下刑罰,而南韓勞基法對違法超時工作,則可處兩年徒刑或一千萬韓元罰鍰,至於日本勞基法,也針對違法超時工作,訂有六個月徒刑或三十萬日圓的罰鍰。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代表

延長工時總工時、輪班、七休一例假之彈性調整,需經由勞資會議召開,由勞雇雙方藉此會議溝通意見以達成決議,且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規定需將勞資會議決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依此修正版規定,更凸顯出「勞資會議」將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年終獎金、摸彩獎品申報與職工福利金規定

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5年7月17日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