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釋疑

移工來源國疫情升至第3級,移工居家檢疫期間雇主是否應付薪資?

疫情升溫,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移工來源國,自3月19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建議等級提升至第3級,規定自3月17日16時尚未登機入境者,入境後均須居家檢疫14天,不得外出工作。受居家檢疫限制者,可於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防疫補償金,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若移工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第16條規定,處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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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釋疑

【圖解+影片】看企業防疫期間同仁請假及出國管理之實務執行

從法令+人資管理雙角度,談防疫期間禁止同仁出國執行實務 近期因為防疫期間企業同仁出國,衍生防疫缺口及企業管理、停工、損失等等問題,諸多法律界、學界、顧問界先進紛紛提出相關見解,尤其對於企業究竟能否透過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禁止同仁出國,各界說法莫衷一是,企業經營者及人力資源管理者面對各項資訊的解讀多所疑惑,因此筆者特別貢獻整理相關心得,期盼能協助企業HR管理者整理出兼具法令及實務的執行參考,更希望能透過簡單圖解省去文字的繁瑣,協助企業先進們找出折衷合適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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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釋疑

淺談離職、資遣及解僱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對於平時就緊張甚至不良的勞資關係更加白熱化,其影響既深且遠,對於人資在離職、資遣及解僱管理上更是有相當程度上之衝擊。舉例來說,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繼續僱用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給予勞工保障工作權之強大武器,在離職、資遣及解僱管理上的缺失導致爭議調解發生,最後致訴訟似乎更加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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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肆虐 雇主放「無薪假」應注意事項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急速升溫,產業若因新型冠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一般稱「無薪假」)。但無薪假絕非雇主想放就放,程序上有其要件,請詳閱文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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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安署訂定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職場防護指引

2019年12月,中國武漢也爆出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至亞洲、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世界衛生組織(WHO)確認,「武漢肺炎」元凶是一株人體首見的新型冠狀病毒株,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據此,勞動部職安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強化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預防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註2)。為促使事業單位加強職場防疫措施,該署特別摘錄現行相關法令規範,訂定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讓國內業者對於職場防疫相關措施能有所依循,並提醒勞工朋友強化自我防護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期能透過勞雇雙方共同合作與努力,確實防堵武漢肺炎進入職場。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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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薪資給付》規定與因應建議

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如果勞資雙方是對於「工資」的認定產生爭執,且雇主無法舉出證明來主張該給付為恩惠性給予,就可推定為工資。據此,之前有關雇主與勞工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鑒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者將無所依據。 承上,至於加班工時認定爭議,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方工時以出勤紀錄記載時間推定,若雇主無法舉出其他反證推翻工時認定,一律以出勤紀錄為準。所以以往雇主常會以勞工在打卡前從事個人私事,拒絕給付加班費之理由將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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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總統立委選舉日,員工出勤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若勞工為原毋須出勤者,雖具有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的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可行使投票權,因此不需要另外再補給一天假。 特別提醒: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無投票權者如未滿20歲之公民或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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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年齡歧視樣態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員工,不得有年齡歧視之情事。但不少雇主因不熟悉法令,如在徵才時會在招募條件中限制年齡,徵求年輕活力者,因而誤觸法令而遭到裁處或是造成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本文提供勞動部整理事業單位常見的年齡歧視態樣與新聞案例,供雇主與企業人資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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