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勞保除了可累積勞保年資,增加老年給付保障以外,平常也享有勞保生育、傷病給付,而且重複投保,兩個保險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等於讓勞工有雙重保障,再次提醒勞工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
因應社會變遷及經營管理,公司會有修正內部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的需要,在管理辦法變更的時候,常發生一部份員工因變更受益會贊成、另有一部分員工的權益受影響而反對;故實務上公司如認為有經營的必要需修正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但有員工不同意時應如何處理,常會衍生爭議也為本次探討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若勞工不幸遇到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雇主需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近年勞工意識抬頭,勞資爭議遽增,建議雇主不要還抱著資方最大的心態或覺得叫你調職就調職的舊思維,為避免企業組織與勞方產生不必要之爭議,建議企業組織與勞方簽立「書面」勞動契約,並於調動勞工前能建立適切評估機制與勞工充分溝通,便能避免因調動而產生不必要之風險。
綜觀過去惡性關廠的問題十分嚴重,每次惡性關廠往往造成大量勞工失業,影響社會秩序巨大。建議企業應妥速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資訊權使工作權得以持續、為勞資雙方建立協商管道與有效預警機制,以其同時兼顧勞工保護及企業經營與經濟發展效益,才能真正落實對勞工保護。
依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勞資爭議」是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同法條更進一步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2016年的新修法把特別休假的門檻降低,只要工作滿6個月,就可以有3天的特別休假。我國也是符合上述公約制定出來的。總之,特別休假制度是為了幫助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進而維護勞動力,以落實勞工的休息權。